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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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 依据 |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类型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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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殡葬服务机构(企业)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3月30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 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 第二款 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江永县公墓管理所 |
1.是否有违规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 2.是否有违规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的行为。 3.是否有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的行为。 4.是否有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5.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或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行为。 6.是否有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7.是否有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行为。 8.是否有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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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前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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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3月30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处置,并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辖区内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1.机构和人员备案情况; 2.是否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 3、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4、是否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5、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6.是否有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行为。 |
2026年11月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 |
1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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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销售丧葬用品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3月30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第二款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销售丧葬用品经营主体 |
1.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2.是否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3.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是否有制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5.是否有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的行为。 6.是否有制造、销售仿制或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丧葬用品的行为。 7.是否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行为。 |
2026年11月前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 |
1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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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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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联合检查事项 |
联合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承办机构及联系人(含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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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殡葬服务机构(企业)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公墓管理所 |
牵头部门:民政局 |
日常运营、服务管理情况 |
1.是否有违规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 2.是否有违规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的行为。 3.是否有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的行为。 4.是否有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5.是否有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6.是否有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行为。 7.是否有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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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管理条例》第56、57、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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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年11月之前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江永县民政局康彬1996767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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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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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行为。 |
1.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行为。2.是否有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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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林业部门 |
是否有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行为。 |
是否有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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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牵头部门:民政局 |
组织和人员备案情况,活动开展情况。 |
1.机构和人员是否在民政部门备案 2.是否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 3.是否有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4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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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年11月之前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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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1、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2、是否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3、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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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43、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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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公安部门 |
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1.是否有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行为。 2.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39、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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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销售丧葬用品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所有销售丧葬用品经营主体 |
牵头部门:民政局 |
对制造、销售用品的检查 |
1.是否有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的行为。 2.是否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63条 |
1 |
2026年11月之前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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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
1.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2.是否达成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3.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殡葬管理条例》第43、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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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人民银行 |
是否有制造、销售仿制或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丧葬用品的行为。 |
是否有制造、销售仿制或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丧葬用品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39、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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