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06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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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永江永)应急不罚决字〔2026〕1 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QQG8H33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9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开展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查的事故隐患(9月3日,1个氩气瓶缺少瓶帽;9月10日,气瓶堆放间距不足)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9月16日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排查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2、9月18日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已整改到位;
3、9月28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该公司排查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4、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亮码检查和该公司排查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5、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李明燕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和 陈小青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和身份的合法性,以上证据和笔录当事人分别签字认可,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机关予以采纳等证据证实。
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0月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湘永江永)应急不罚告〔2026〕1 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湘应急发﹝2025﹞4 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该公司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如实记录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属于一般隐患,该公司属于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依法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6)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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