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00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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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桃川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3·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3月10日13时30分许,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永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相关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局、桃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4年10月10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江永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并于10月12日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发〔2022〕2号)的规定,江永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公安局、桃川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5月25日,江永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公安局、桃川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江永桃川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3·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江永县人民政府批复,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江永县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对江永桃川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3·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江永政函〔2024〕34号)和《江永桃川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3·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唐某军,男,中共党员,江永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负责人。
处理建议: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但未对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指导和回访,建议对江永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负责人唐志军进行通报批评。
处理结果:2024年10月25日,江永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唐志军同志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江永应急〔2024〕35号)给予唐某军同志通报批评。
2.蒋某增,男,中共党员,江永县桃川镇应急办负责人。
处理建议:桃川镇党委政府于事故发生前对大众木业进行节后复工复产检查,并对相关隐患问题进行责令立即整改,但未督促大众木业及时整改到位,建议对桃川镇应急办负责人蒋某增进行通报批评。
处理结果:2024年10月26日,中共桃川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桃川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通报》(桃纪通〔2024〕第十二期)给予蒋某增同志全镇通报批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黄某华,男,江永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处理意见: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江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江永县应急管理局对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永江永)应急告〔2024〕45号)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处罚完成。
2.詹某才,男,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理意见:未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江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江永县应急管理局对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永江永)应急告〔2024〕46号)处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处罚完成。
(三)涉事企业单位处理情况
1.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处理意见:大众木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经调查,大众木业主要负责人黄纯华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江永县应急管理局对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永江永)应急罚〔2024〕48号)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处罚完成。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将安全生产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建立配备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完善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治理“三违”,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执法与法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要求企业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员工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事故案例分析等。
(三)进一步夯实部门监管责任
全县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全县工贸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到事故现场召开现场警示大会,参会人员共计42余人。并以此次事故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举一反三,针对事故发生行业及相关领域,邀请市专家库里面的专家对江永县工矿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按照“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的原则,深入27家企业进行排查。截至2025年3月,累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325处,已完成整改298处,对于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均已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实施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消除。2024年共对工矿企业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4份,罚款共计7.1万元,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家。通过严格执法,形成有力震慑,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发生后,各乡镇立即召开党委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上针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分析研判,举一反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各村和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狠抓主体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桃川镇人民政府制定并下发关于明确桃川镇党政领导应急管理职责分工方案,将全镇84家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实现包保责任制,细化到各党政领导,其余村(社区)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由各党政领导、驻村干部所分管的片区负责,并按要求与行业部门联合深入开展检查。每天要求党政领导带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每月深入企业、经营性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严格按照企业经营十个一要求展开排查,并要求企业法人签字背书,建立好台账。截止2024年11月,桃川镇人民政府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98家(次),查出隐患60处,已整改60处,整改率达100%。切实将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该起事故中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及县政府批复意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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