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13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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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永)字〔2026〕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中合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7J7H4FXH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原冷水铺养路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6日,我局对江永中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隔油池长期未清理,场地水井内存在石油味,水面漂浮少量油渍,从加油站的三级隔油池溢出至市政的排污管,渗漏至地下,影响周边居民水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江永中合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 证据名称:法人代表陈伟智、被委托人陈志彬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江永中合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委托陈志彬作为合法代理人。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6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加油站的井水和周边居民的井水有石油味、水面漂浮少量油渍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5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加油站的井水和周边居民的井水有石油味、水面漂浮少量油渍的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陈志彬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15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5张;作出时间:2026年3月6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隔油池长期未清理的事实。
7.证据名称:检测报告(编号:R26031001JYX(2-1))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16日;作出单位: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江永中合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6〕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8月2日向我局提交《江永中合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并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提出以下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该公司自愿申请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环境污染影响。我局充分复核后认为:采纳你公司意见,你公司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0%+19%+15%+0%+0%+0%)×100万元=44万元。
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消除环境污染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减少金额为最高罚款数额的20%。我局决定对江永中合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附计算过程)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点 |
10% |
||
|
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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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排 |
20% |
||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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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天 |
0%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15天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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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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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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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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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7% |
||
|
4次以上 |
16% |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过程: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污染物(19%);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无(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裁量起点Y =10%
罚款金额 =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
=(10%+0%+19%+15%+0%+0%+0%)×100万元
=44万元
减少金额=最高罚款数额×20%=100万元×20%=20万元
最终罚款金额=44万元-20万元=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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