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10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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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不罚(江永)字〔2026〕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松柏瑶族乡乐信农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欧阳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EK7NTJ1R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松柏瑶族乡莲花洞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26日,我局对江永松柏瑶族乡乐信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畜禽粪污经发酵床等处理后去向不明,无利用转运台账记录、无畜禽粪污消纳处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经营者欧阳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单位:江永松柏瑶族乡乐信农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6日;提供单位:江永松柏瑶族乡乐信农场;证明内容:证明农场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2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农场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的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26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农场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的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欧阳明1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26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农场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的事实。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张;作出时间:2026年2月26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农场的情况。
7.证据名称:微博投诉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2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本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
8.证据名称:《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群众反映江永县莲花洞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3日;作出单位:江永县人民政府;证明内容:证明微博网友关于莲花洞村猪场排污的投诉举报不属实。
江永松柏瑶族乡乐信农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江永)告字〔2026〕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规定,即罚款金额=[0.2%+(0%+5%+0%+0%+0%)×(1-0.2%)]×10万元=5190元。
鉴于江永松柏瑶族乡乐信农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2026年2月28日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江永)[2026]7号)后,积极配合整改且已补充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对江永松柏瑶族乡乐信农场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养猪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今后务必按时如实记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2. 自觉遵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3. 吸取本次教训,杜绝再次出现台账缺失疏漏问题。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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