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312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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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市监不罚〔2026〕6号
当事人:江永县第一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5447947508P
法定代表人:蒋小辉
身份证号码:432922197312******
联系电话:1894258****
住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一中路**号
本局2026年3月10日依据《2026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到江永县第一中学开展食品抽检,2026年4月9日本局食品股执法人员把抽检结果《检验报告》(No:NC20260298)送达该校,抽检结果中“辣椒”的检测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5,检验结果不合格,同时对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当批次“辣椒”已使用完,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江永市监(食品)责改(2026)[0409-01]号)。2026年4月14日该学校食堂食品及食品原料的供货商江永县城乡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检,复检结果《检验报告》(No:A2026-05-W200034)于2026年5月6日送达,复检结果显示:“噻虫胺”检验结果实测值0.32,检验结论不合格,该校食堂采购使用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构成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6年5月14日予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2026年6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实,江永县第一中学是所公办高中学校,食堂属于非营利性质学生食堂,上述“辣椒”是该校于2026年3月9日从江永县城乡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分两袋,一袋60斤,一袋50斤,共110斤,有送货单据,单据上的名称为“软皮线椒”,未标明价格,验货时上述公司提供了检验合格报告单。江永县城乡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是县教育局公开招标后的中标公司,负责配送全县中小学校、中心幼儿园的食堂所需食材,包括该校食堂的食材配送。该公司和江永县教育局于2026年2月28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学校提供了江永县教育局出示的证明资料和学校的情况说明等资料。该学校对采购的食材实行双人查验制度进行查验货,查验票据和合格证明,调查时提供了相关的送货单据和检验证明,学校基于以上依据使用了该批次的“辣椒”,调查时该批次的“辣椒”已经用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主体合法性。
2.2026年4月9日对当事人食堂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江永市监(食品)责改(2026)[0409-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C20260298)1份,《检验报告》(No:NC20260298)1份,《送达回证》2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实执法人员送达抽检结果及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第三方抽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编号:XBJ26431125569030635ZX)1份,现场抽检的图片4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料10份,证实了对当事人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情况。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1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报告》1份,申请复检单位资料5份,《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1份,证实申请复检的情况。
5.《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No:A2026-05-W200034)1份,《送达回证》2份,图片1份,复检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3份,复检第三方机构资质资料8份,证实了对复检申请单位检查、复检结果及送达的情况。
6.执法人员四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实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符合程序规定。
7.《询问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江永市监询通[2026]060301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资料5份,证实了当事人2026年3月9日采购使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软皮线椒”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江永一中食堂食材抽检不合格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1份,《关于要求规范食材配送及限期整改的函》1份,《关于2026年3月10日配送辣椒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告知函》1份,《关于对江永县第一中学食堂监督抽检过程的情况说明》2份,证实了当事人得知抽检不合格情况后采取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2026年6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永市监不罚告〔2026〕0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产品的来源,能提供食材和供货商的相关资料,实施了查验货制度,有记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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