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311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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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市监发〔2026〕 号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永县食品安全问题小额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江永县食品安全问题小额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江永县食品安全问题小额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及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法定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包括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可适用本办法的小额奖励:
(一)食品经营资质类: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过期仍在营业;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
(二)采购查验类: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办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加工制作类:生产经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使用病死、毒死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未经检疫的肉类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仍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加工制作场所卫生环境恶劣(如大量蚊虫孳生、污水积存、垃圾堆积等情形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
(四)食品贮存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贮存;未按食品贮存要求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导致食品变质或受污染。
(五)人员管理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
(六)食品配送/销售类:使用非食品级、破损、不洁或被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食品;网络餐饮外卖食品未张贴一次性专用封签;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七)其他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属于一般性或轻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犯罪,但需要予以制止和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者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置。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同时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由同时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无法联系或逾期不领取的,份额作废,不递补;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利用举报便利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信息以换取报酬或提出不正当要求;
(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目的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问题;
(四)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两类:
一级线索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受到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奖励。
二级线索奖励:举报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被举报主体存在与线索相符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给予5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登录全国12315平台或12315微信小程序填报、前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举报以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举报时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主体信息(名称、地址等)、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和相关材料(照片、视频等,能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在案件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置实际情况,对照奖励标准,填写《江永县食品安全举报结果认定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认定奖励结果。认定奖励结果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奖励金额、领取方式及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实名银行卡账户复印件(账户名须与举报人姓名一致)。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财务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填写《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费用报销单》逐级审批,并附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卡材料、举报材料、《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江永县食品安全举报结果认定表》。经审批后,财务部门通过举报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或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结果。
第十五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网络餐饮食安骑士,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过程中主动巡查发现并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同时享有“优先受理、快速核查、通报表扬”的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责任;监管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违规发放奖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年后,根据试行情况调整修订或自动废止。
附件
江永县食品安全举报结果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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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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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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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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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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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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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内容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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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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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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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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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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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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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核查 情况 |
查处结果 |
简要说明核查、违法事实认定、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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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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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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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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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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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奖励认定 |
□一级线索奖励(奖励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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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线索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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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经办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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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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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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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网安备 431125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