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097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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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1.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初创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自注册之日至申报之日不超过5年)。
2.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离校2年内毕业生或院校在校学生,且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0%。
3.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吸纳劳动者就业须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离校2年内毕业生、院校在校学生创办的市场主体吸纳劳动者就业须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二)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按最低不少于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离校2年内毕业生、院校在校学生创办的市场主体按最低不少于10000元/家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申报资料
1.《永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号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号、公司股权分配证明资料,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年度报告》。
3.人员类别证明资料:
(1)返乡入乡农民工需提供户籍地为村的户口本;乡镇或村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历证明,或其他可印证有外出务工经历的资料、图片、车票、单据等;
(2)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经办部门在省平台核实;
(3)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和上述院校的在校学生,先由省平台进行数据比对,校核通过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资料;比对未通过的,毕业生须提供毕业2年内的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截图,在校生须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以申报补贴时间为准。
4.正常经营1年以上有效证明资料。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凭证(按季度提供即可)或银行经营流水(银行流水多的企业,可视情况每个季度抽取1天提供即可)等。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前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大厅办理,并提供上述申报资料。
地址:江永县潇浦镇龙溪路99号
咨询电话:0746-57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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