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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6-01355 分类:
发文机关: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08-11
名称: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08-12 10:41
  • 来源: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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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农(渔业渔政)罚[2026] 3  

当事人何石生

身份证件号码43292519721030****                          

住址: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730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包括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20264209时许,何石生驾驶塑料渔船前往桃川河所城桥下方河段,放置了2个地笼,随后返回家中。当日15时至16时期间,何石生再次驾驶塑料渔船前往该河段收取地笼,在收完地笼正准备靠岸时,被桃川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地笼网2个、渔获物0.6公斤,包括泥鳅、青虾、白条鱼。何石生对自己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何石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2026731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何石生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经过,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用地笼属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第十大类第三十五项的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

经调查:2026420日下午,何石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被桃川镇派出所抓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0.6公斤,经鉴定,包括泥鳅、青虾、白条鱼,地笼规格为长22.4米、宽0.4米、高0.28米、网目内径尺寸6毫米。何石生称从202510月份开始用地笼捕鱼,主要在农闲的时候进行捕捞,具体次数已无法准确回忆。其所使用的地笼,系涨水期间被大水冲至河边,其在河边捡拾所得,目前地笼已被桃川镇派出所收缴。何石生称其捕鱼主要是为了供自己食用,同时也将部分渔获进行了售卖。渔获物以13/斤的价格主要在桃川镇市场上以微信或者现金方式进行交易,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卖了17次鱼给微信昵称叫“欧记俏莲1558141****1879767****”微信号;o291168****的人员,卖了大约120斤小鱼仔共计1556元;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卖了2次鱼给微信昵称“桃川萬和饭店1378766****”微信号:w58****的人员,卖了75元;剩余部分渔获,则是在市场上零售给不特定的散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后予以认可,涉案渔获物重65公斤,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已上交县人民检察院)。   

证据材料

1、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1页,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   

2、取证照片1313页,证实了当事人非法捕捞使用的禁用渔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28页 ,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经过;

4、微信聊天记录6336页,证实了当事人非法捕捞后的非法交易;

5、关于何石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

6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20268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农(渔业渔政)告[2026] 3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对其使用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应判定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从事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当事人涉案水产品价值1800元。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四、渔业渔政,序号9,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基础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之规定,本案中涉案水产品违法所得1800元,价值不足三千元,对当事人应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国家实行渔业法,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实行禁捕工作,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实现绿水青山,保护好生态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渔业生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7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收款人:江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119013000483961缴纳罚没款(缴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缴款单上的20位缴款编码),或利用微信扫码处罚机关提供的缴款单右上角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

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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