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35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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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农(动物防疫检疫)罚[2026] 5号
当事人:江永县英子宠物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EL7010B
住址: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唐智波
身份证件号码:43112519900528****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26日,江永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投诉信件,江永县英子宠物有限公司违反动物防疫法存在逃避检疫行为。2026年6月29日江永县农业农村局5名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江永县英子宠物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销售的犬只未经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本机关据此予以立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展开调查。
2023年6月27日,唐智波与其老婆王翌英开办家庭农场,名为“江永县阿英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CPH1PL84,经营者是唐智波,在江永县潇浦镇唐家村虎形洞,江永县阿英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家禽饲养;活禽销售;动物饲养。(依法须经经营范围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果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牲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了家庭农场之后就开始养狗,主要养殖中华田园犬,该场所养殖模式为“自繁自养加部分收购”,狗场内的犬只部分为自主繁殖,部分为场主在乡镇赶集时购买,有时在村子里看到有合适的狗也会找主人家买。截至2026年6月30日,该场现存栏犬只297只。
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本机关询问了当事人一年来直播销售活犬情况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2025年6月王翌英以江永县英子宠物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始在抖音上直播,有人买狗就在抖音平台直播间下单,2025年6月14日卖了1只,销售价741元;2025年6月17日卖了1只,销售价551元;2025年6月14日卖了1只,销售价551元;2025年8月1日卖了1只,销售价285元;2025年7月26日卖了1只,销售价380元;2025年9月5日卖了1只,销售价475元;2025年8月26日卖了1只,销售价760元;2026年1月3日卖了1只,销售价298.2元。这8只狗分别卖到了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运输方式为先把狗搭便车送到桂林,然后从桂林的宠物物流运送出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后予以认可,涉案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的活犬8只,涉案货值404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页,证实了违法主体;
3、抖音平台活犬销售主页截图复印件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唐智波在网上销售活犬的事实;
4、询问笔录3份18页,证实了当事人8只活犬销售未按规定申报检疫;
5、阿英萌宠生活坊网上销售单截图复印件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唐智波在网上销售活犬的事实;
6、现场照片2份2页,证实了当事人唐智波饲养犬只的事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2026年8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农(动物防疫检疫)告[2026] 5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措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应认定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货值404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末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从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达到了教育的目的,依法予以一般处罚,对当事人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罚款。
本机关认为:国家实行动物检疫工作,直接关系到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安全,关系到畜牧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检疫的对象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人畜共患病,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活犬8只未经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8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收款人:江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119013000483961)缴纳罚没款(缴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缴款单上的20位缴款编码),或利用微信扫码处罚机关提供的缴款单右上角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 8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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