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34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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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农(动物防疫检疫)罚[2026] 4号
当事人:何富仔
住址: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村*组***号
身份证件号码:43292519711021****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接到江永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何富仔存在逃避检疫行为。2026年5月15日—19日本机关4名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何富仔、承运人钟其旺、永州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桃川服务部销售张卫民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生猪检疫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有80头生猪未经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本机关据此予以立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展开调查。
永州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桃川服务部所属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兴旺养殖场猪场在2025年12月3日进猪2200头,2026年5月12日开始出栏,截止2026年5月14日,共销售11车生猪、999头。永州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桃川服务部于2026年5月12日、13日、14日在湖南智慧兽医上申报检疫,2026年5月12号申报了5车:湘M61587(96头)、赣L7M713(30头)、湘M78600(125头)、桂CR6390(115头)、湘M53163(120头);2026年5月13日申报了2车:湘C50515(115头)、豫P2635B(115头);2026年5月14日申报了4车:赣L7M713(30头)、湘MQ2278(36头)、桂J28801(115头)、桂AS6797(102头)。该11车生猪已完成检疫并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本机关询问了江华双胞胎公司桃川服务部及当事人2026年5月13日出售生猪的情况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何富仔、彭真军、成会芳3人一起做猪生意,合伙购买了湘M63395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号是以彭真军的名字备案的。2026年5月13日,M63395生猪运输车辆的承运人是钟其旺 ,其运送一趟生猪的费用200元。2026年5月12日下午,桃川服务部已经把湘M63395车列入了当天的销售及检疫计划。但5月12日湘M63395车到达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兴旺养殖场已经是晚上22点多了,在湘M63395车之前还有几车生猪要装,桃川服务部就告诉湘M63395车司机5月12日即使装了生猪也无法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但湘M63395车司机说他要赶时间早点去允山检疫申报点过磅,等第二天早上检疫人员上班后再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然后司机就在5月13日凌晨0点装的猪,到达允山检疫申报点时已经是5月13日凌晨2点,在过磅之后,因为检疫人员已经下班了,司机就说他赶时间要先走,等早上天亮再来补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桃川服务部也明确告知司机补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可行。5月13日早上8点多检疫人员问湘M63395车怎么还没来,然后桃川服务部就电话联系湘M63395车的司机,司机说他已经到蓝山县旺利屠宰场了。 湘M63395车上的80头生猪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声称这批生猪销售价格为每公斤9.5元,总重11220公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后予以采信,涉案生猪总货值1065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3份3页,证实了当事人、承运人及永州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桃川服务部销售的身份;
2、永州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证实了其饲养生猪资格;
3、生猪耳标照片3份2页,证实了当事人购买的生猪有免疫标识的事实;
4、装运生猪车辆照片1份1页,证实了湘M63395装运生猪的事实;
5、湘M63395车辆备案表2份2页,证实了湘M63396有运输生猪资质的事实;
6、现场照片2份2页,证实了湘M63395车辆2026年5月13日从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兴旺养殖场运输生猪的事实;
7、动物检疫证明11份11页,证实了永州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桃川服务部所属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兴旺养殖场这11车生猪已经检疫的事实;
8、询问笔录3份14页,证实了当事人80头生猪未经检疫的经过;
9、生猪过磅(销售)照片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违法销售未经检疫生猪的重量。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2026年7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农(动物防疫检疫)告[2026] 4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措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应认定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
当事人涉案生猪货值1065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10,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从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达到了教育的目的,依法予以一般处罚,对当事人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
本机关认为:国家实行动物检疫工作,直接关系到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安全,关系到畜牧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检疫的对象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人畜共患病,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80头生猪未经检疫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06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收款人:江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119013000483961)缴纳罚没款(缴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缴款单上的20位缴款编码),或利用微信扫码处罚机关提供的缴款单右上角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 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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