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34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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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农(肥料)罚[2026] 1号
当事人:江永县千家峒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4PQFNA8X
法定代表人:义林涛
身份证件号码:43112519861103****
住址:湖南省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村*组****号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29日,本机关5名执法人员经出示涉企行政检查码及执法证后,在负责人义林涛的陪同下对江永县千家峒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永县千家峒农资店肥料经营场所,进门后中间堆放有肥迹®螯合氨基酸肥料8袋,靠右边堆放有肥迹®螯合氨基酸肥料10袋,共计18袋。螯合氨基酸肥料,标称:肥迹®螯合氨基酸肥料,游离氨基酸≥4%,大量元素:(氮+磷+钾)≥8% ,中量元素:(钙+镁+硫)≥10%,微量元素:(硼+锰+锌+铁)≥0.02%,有机质≥30%,腐植酸≥10%,黄腐酸≥4%, pH值:5.5-8.5 ,执行标准:Q/440981QFST 002-2025,深圳植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电话:4009899806,制造商:广东庆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黄塘岭。无肥料登记证号。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之规定,该肥料产品肥迹®螯合氨基酸不属于上述备案及免予登记范围,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5年5月29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本机关据此当日予以立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本机关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该肥料产品的情况,检查了当事人经营门店,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照片。
经调查,江永县千家峒农资店义林涛于2026年4月下旬从业务员周永红(1378720****)进货肥迹®螯合氨基酸肥料2吨,计50包,进货单价2000元/吨(80元/包,)以2500元/吨(100元/包)的价格售出。案发时现场检查剩18包,已销售1.28吨(32包),共取得违法所得3200元。涉案肥料产品总货值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实了违法主体;
2、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
3、询问笔录1份3页 ,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经过;
4、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现场;
5、现场取证照片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6、涉案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照片2张,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2026年6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农(肥料)告[2026] 1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的肥料产品,未经登记的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无登记证号,应认定为销售无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无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从事销售无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销售肥料产品肥迹®螯合氨基酸1.28吨,违法所得为3200元。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四、肥料,序号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生产、销售肥料不超过 5 吨的,或货值金额不超过 1 万元的。”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肥料产品肥迹®螯合氨基酸肥料,对当事人的罚款应当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基础上进行处罚。
本机关认为:国家实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利于维护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质量,高度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壤资源;在保证农民收入的同时注重生态资源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让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循环。当事人销售无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四、肥料,序号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只实际销售出去的涉案肥料产品肥迹®螯合氨基酸1.28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轻;以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又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经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3、处以3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6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收款人:江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119013000483961)缴纳罚没款(缴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缴款单上的20位缴款编码),或利用微信扫码处罚机关提供的缴款单右上角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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