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3199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数据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江永政办发〔2026〕4号 |
|
|

江永政办发〔2026〕4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单位:
为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5〕15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永财综〔2024〕6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财综〔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零为基、以事定费、以效促用、公开择优、诚实信用、防范风险原则。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再申请预算的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界定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明确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见附件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界定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严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和“省级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部门指导性目录”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采用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
(一)准入类事项。指导性目录内事项属于准入类事项,具体可以分为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和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具体包含公共安全、教育、就业等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对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是指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应进行从严控制。购买主体应谨慎选择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的购买,充分发挥岗位人员作用,坚决遏制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本职工作交给第三方承担的“懒政怠政”行为。
(二)禁止类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①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②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③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④融资行为;⑤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⑥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⑦现有人员配备、物资设备足以保障履职到位的事项;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只能买“事”、不能买“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向个人购买服务,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统筹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分级统筹、有机整合的原则加强审批管理。
(一)加强统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负责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并汇总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县数据局、县司法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等统筹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各单位购买信息化服务、法律服务、后勤服务以及规划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二)加强项目审核。购买主体应当落实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围绕核心工作,保障大事要事,加强自身直接提供服务和购买服务的性价比分析,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符合指导性目录清单的事项决定是否实施购买,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
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支出预算表进行预算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指导性目录规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事项、项目的资金需求是否超出标准、是否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部门自身的必要履职等;监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组织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单位自身有人力物力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除大型综合性规划、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外,单位一般性规划、方案编制和课题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大力压减政府购买履职辅助性服务支出,档案整理、咨询服务等原则上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确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必要性的相关资料,并参与负责部分工作。
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审批流程
(一)呈报购买计划。购买主体要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先报各统筹管理部门审核,再报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综合股和采购股依次审核,各部门对计划修改完善后,按程序进行审批。其中:10万元以内项目报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批;10万元(含)至30万元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30万元(含)至50万元项目报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含)至100万元项目由县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报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或直接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或紧急突发项目需要增加的,可即时按上述程序报送审批。
(二)编制支出预算。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各购买主体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见附件2),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作为编制部门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三)落实采购制度。县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一律由购买主体根据单位“三重一大”、财务管理、内部管理等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活动。严禁为规避采购限额和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整为零实施采购。
购买主体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填写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资金来源以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备案。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服务项目,需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非工程类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相关取费政策合理测算所需资金。
(四)提升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五)强化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实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不得转包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达标。购买主体应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做好相关文件、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进展和支付情况等有关信息的记录。
(六)严格验收付款。购买主体应当在合同履行届满后组织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应当以项目合同、采购需求文件和中标文件的约定和要求为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全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刚性约束。事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在项目立项、预算编报前应当设定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备案。事中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强化运行监控,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4),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履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职责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江永县政府网等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
八、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
(一)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2.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3.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
4.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9日
附件1
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
1 |
江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17 |
中共江永县委党史研究室 |
|
2 |
江永县政协办公室 |
18 |
中共江永县委党校 |
|
3 |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9 |
江永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
4 |
江永县数据局 |
20 |
江永县司法局 |
|
5 |
江永县财政局 |
21 |
江永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6 |
江永县审计局 |
22 |
江永县统计局 |
|
7 |
中共江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23 |
中共江永县委宣传部 |
|
8 |
中共江永县纪委监察委员会 |
24 |
江永县总工会 |
|
9 |
江永县妇女联合会 |
25 |
江永县教育局 |
|
10 |
共青团江永县委员会 |
26 |
江永县医疗保障局 |
|
11 |
中共江永县委办公室 |
27 |
江永县科学技术协会 |
|
12 |
江永县源口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28 |
江永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 |
中共江永县委组织部 |
29 |
江永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
14 |
中共江永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30 |
江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5 |
中共江永县委社会工作部 |
31 |
江永县发展和改革局 |
|
16 |
中共江永县委政法委员会 |
32 |
江永县信访局 |
|
33 |
江永县公安局 |
49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
34 |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
50 |
江永县民政局 |
|
35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51 |
江永县上江圩镇人民政府 |
|
36 |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2 |
江永县潇浦镇人民政府 |
|
37 |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3 |
江永县夏层铺镇人民政府 |
|
38 |
江永县林业局 |
54 |
江永县兰溪瑶族乡人民政府 |
|
39 |
江永县交通运输局 |
55 |
江永县桃川镇人民政府 |
|
40 |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
56 |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人民政府 |
|
41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57 |
江永县粗石江镇人民政府 |
|
42 |
江永县水利局 |
58 |
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
43 |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9 |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人民政府 |
|
44 |
江永县工商业联合会 |
60 |
江永县残疾人联合会 |
|
45 |
江永县归侨侨眷联合会 |
61 |
江永县红十字协会 |
|
46 |
江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62 |
江永县卫生健康局 |
|
47 |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
|
|
|
48 |
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备注: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根据最新党政机构设置情况确定。
附件2
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编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
序号 |
预算单位代码 |
预算单位名称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资金项目名称 |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金额 |
承接主体类别 |
直接受益对象 |
预期绩效目标 |
||||||||
|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代码 |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名称 |
具体项目名称 |
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政府性基金拨款 |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
上级财政补助 |
|||||||||
|
小计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政府性基金拨款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编报时间 : 年 月 日
附件3
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表
编报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购买主体 |
|
经办人姓名与电话 |
姓名 |
|
||||||
|
单位地址 |
|
电话 |
|
|||||||
|
购买预算及金额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政府性基金拨款 |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
上年 结转 |
其他 资金 |
合计 |
|||
|
小计 |
财政 拨款 |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
|
|
|
|
|
|
|
|
|
|
||
|
购买单位申报内容 |
购买服务项目名称 |
购买服务目录代码及内容 |
控制金额(万元)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采购要求及采购方式申请 |
采购要求: |
|||||||||
|
申请采购方式: |
年 月 日 |
|||||||||
|
财政归口管理科室意见 |
对资金需求规模及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
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
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意见 |
对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方式的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该表格一式五份,财政归口管理科室、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机构、政府采购机构、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购买主体各一份。
附件4
江永县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服务事项及资金概况。
二、服务事项实施过程情况
主要包括:服务事项前期可行性论证情况;服务事项实施规范性情况,承接主体制度建设、具备提供服务的实施支撑条件等情况,服务事项开展、验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等情况。
三、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规范性,包括资金支出进度和范围,资金支出的合理、合法和合规性等。如有资金违规使用、闲置等情况,应分析主客观原因。
四、购买服务事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分析服务事项目标、指标等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
五、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其他







湘公网安备 43112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