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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2025-07-28 16:20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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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有效降低秸秆露天焚烧引发污染天气风险,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有效防范化解露天焚烧引发的大气污染风险,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禁烧常态、以禁促用”总体思路,制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

2024年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江永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划定的通告》(江永政发〔2024〕3号)并于2024年12月经江永县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和公示。

2025年6月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湘环发〔2025〕43号),对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内容进行了调整,对秸秆禁烧区划定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县原划定通告已不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根据《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细化禁烧范围,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重新组织起草了《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以农业现代化升级和农作物秸秆全面综合利用为抓手,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为目标,于2025年6月中旬形成《通告》初稿,6月23日-7月23日,在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通告》意见建议,未收到不一致的建议。7月16日-18日,征求了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共计收到16个反馈意见,采纳了潇浦镇人民政府、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提出的合理性修改意见并对通告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7月23日,通过了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7月24日,通过了江永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

2.明确秸秆露天禁烧区域、限烧区域划定范围

3.明确禁烧区、限烧区管控要求

4.其他事项

四、新老政策差异

此次《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相比《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划定的通告》(江永政发〔2024〕3号)有以下差异:

(一)禁烧区范围主体有变化。主体由原来的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周边范围,调整为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周边范围内的耕地。

(二)禁烧区具体范围有变化。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要求,永州市属于III类管控区,永州市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高速公路、铁路(高铁)沿线两侧不低于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省道公路干线沿线两侧不低于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以及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等均需要纳入禁烧区范围。故我县秸秆禁烧区范围具体调整为:县城建成区全部区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洛湛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高速S81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G538、省道S348、S239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禁烧区以外耕地区域划定为秸秆限烧区。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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