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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1059 分类:
发文机关: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5-06-12
名称: 《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文号 :    
《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 2025-06-12 09:50
  • 来源: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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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房屋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和《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江永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拟定了《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现在征收范围现场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2025年611—2025年710日)。

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江永县房屋征收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事务中心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提出书面意见,并附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接受书面意见办公地址:江永县永阳路177号(江永县土地房屋征收和山林纠纷调处事务中心办公楼三楼30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何俊杰: 18874691417 (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

唐财裕:13874789189 (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

附件:《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5611

附件

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永政发改字〔2017〕68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石油公司片区改造项目。为依法实施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妇幼保健院,南至石油公司家属房,西至环城东路,北至永明东路自建房。具体四至范围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工作单位

 收 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部门: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永县妇女儿童公共卫生防治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江永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江永县卫健局、潇浦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签约人

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

搬迁期限: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人应是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四、征收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确定启动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并对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公告。

(二)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楼层、朝向、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抵押租赁现状及是否系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等情况,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及时公布。
    (四)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五)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对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八)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由县征收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拆除;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法院裁定组织人员依法拆除。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

 五、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评估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公证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应当改正错误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维持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地产的权属、建筑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依法认定。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对认定合法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后可以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征收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本项目征收只涉及私有住宅房屋和中石化湖南江永分公司房屋,不涉及私有商业用房。

(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收住宅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补偿。车库、杂房、煤棚、加层等构筑物按重置价评估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2)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每平方米给予搬迁费,每户或每套最低不低于2000元,需要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4)补助奖励

征收私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助和奖励,按不同的签约时段,执行不同的补助奖励标准,以下两个签约时间段规定的补助奖励标准不累加。

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1000元/㎡,按期签约奖500元/㎡,按期腾空搬迁奖350元/㎡。奖励金额小计1850元/㎡。

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在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500元/㎡,按期签约奖200元/㎡,按期腾空搬迁奖150元/㎡。奖励金额小计850元/㎡。

未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或腾空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的不再给予选择货币补偿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搬迁奖。

2.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1)产权调换地点。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江永县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小区,具体小区、楼栋、单元、房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后,向被征收人公布

2)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个评估公司,按同一评估时点,考虑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确定。车库、杂房、煤棚、加层等构筑物按重置价评估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每平方米给与搬迁费,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发给两次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处理之日(以腾空交房证明为准)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延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总层数为7层(含7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总层数为8层(含8层)以上的,过渡期为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5)补助奖励

征收私住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补助和奖励,按不同的签约时段,执行不同的补助奖励标准,以下两个签约时间段规定的补助奖励标准不累加。

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500元/㎡,按期腾空搬迁奖350元/㎡。奖励金额小计850元/㎡。

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在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200元/㎡,按期腾空搬迁奖150元/㎡。奖励金额小计350元/㎡。

未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或腾空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的不再给予选择货币补偿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搬迁奖。

3.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 ㎡(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无偿补足到50㎡,超过50㎡的按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差办法补差。

2)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住房保障面积。

4.房屋产权调换补差及程序

1)调换房补差办法。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大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由征收部门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补差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小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补差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产权调换房屋实际面积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的设计面积不一致的,按签订协议时的评估价,进行多退少补。

2)房屋调换程序

①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公布调换房地点及房源。

②确定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确定选顺序,同一天签约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③交房并结清差价。房屋征收部门按约定时间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产权调换房差价。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县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无偿收回,不予补偿;该单位负债或经费困难的,县财政适当增加工作经费。被征收房屋产权为省、市驻江永单位或者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按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房屋,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费外,不再给予其他补助和奖励。

2.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房屋,对现使用人的处理。

1)2002年1月1日前,在国家住房货币化改革(俗称房改)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住宅公房全部产权衔接的以息抵租房和部分产权房补偿。

以息抵租房现住户(限公房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或合法继承人,如原以息抵租户,未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或已经享受单位集资建房的,不予补偿)能够提供由房改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居住证和以息抵租承租合同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与以息抵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按承租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0%对应征收私住宅签约时段,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征收私住宅的各种奖励补助,但应减去应交给单位的相关款项。如公房管理单位,已经另行安排住房的,不给予补偿。

部分产权房的产权人能提供房改协议和部分产权房产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60%对应征收私住宅签约时段,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征收私住宅的各种奖励补助,但应减去应交给单位40%产权的房屋租金等款项。部分产权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也可以选择货币方式补偿,并对应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

2)未通过参加国家住房货币化改革承租的住宅公房,一律由原公房管理单位按租赁协议解除租赁关系,不给予承租户征收补偿。

3)现承租非住宅公房的,一律由原公房管理单位按租赁协议解除租赁关系,不给予承租户征收补偿。

如公房管理单位与承租户(含以息抵租户)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县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后,由公房管理单位通过向法院诉讼依法解除租赁关系,并依法强制腾房。部分产权房,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或腾空期内,不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补偿所需资金,房屋产权属于县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列入征收成本,由征收部门从征收补偿资金中列支;房屋产权属于省、市驻江永单位或者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由省、市驻江永单位或者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收取的征收补偿资金中列支。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原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货币补偿。

)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或搬迁期限内签约的处理。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和搬迁期到期后仍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除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外,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房搬迁奖等补助奖励。

)征收补偿款支付。

1.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各种补助及按时签约腾房奖金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大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差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小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差价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产权调换房屋实际面积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的设计面积不一致的,按签订协议时的评估价,在交房时进行多退少补。

搬迁补偿费、按期签约奖、腾房搬迁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过渡期内首次临时安置费补偿在产权调换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2个月给被征收人,以后每满12个月支付一次;延期临时安置补偿在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每满12个月支付一次。

八、协议签订

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即可与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奖励补助政策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补助。

被征收房屋评估前协商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各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不得少于评估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各项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不得少于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如出现以上情况,一律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补足。

被征收房屋评估前协商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如所得的补偿高于评估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已签订的协议履行。

九、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征收补偿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人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3.被征收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交回征收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及时注销。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办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应缴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除被征收人应缴税收外的一切办证税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入户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好。因征收房屋造成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等移机的,其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或凭相关发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支付。

5.被征收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给征收人的,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按每日0.2‰支付已领取全部款项的逾期腾空期间的违约金。

6.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7.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的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法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研究确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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