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0-0030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环罚字[2020]12号
江永德明农业装备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L526P9X
法定代表人:蒋福华
公民身份号码:_432930XXXXXXXXXX7X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黄甲岭乡龙洋村(原龙洋冶炼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江永县环境监察大队于 2020年5月12日对江永德明农业装备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总投资218万元的人工制砂建设项目于2017年建成并开始生产。其人工制砂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 2020] 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年7月1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江永德明农业装备贸易有限公司是初次违法并且认错态度好,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公司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环罚告知[ 2020] 13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
户名:江永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 73890104000443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印章)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