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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1042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11-2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12-05 09:4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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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永)字〔2025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QRK7F75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东铺村龙眼庙组大坪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17日、20257月2日,我局对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中水回用系统未启用,氧化塘通过管道连接面积约为二十三亩未做防渗的鱼塘,鱼塘黑红色混合水通过排洪渠流到鱼塘坝下的水沟,水沟流入夏层铺镇S325省道东铺村路段旁水渠,涉嫌利用渗井、渗坑、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你公司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平台公示的《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废气处置设施中要求沼气需通过UASB自带的沼气净化系统脱水、脱硫后通过火炬进行燃烧处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设备,你公司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625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中水回用系统未启用,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的事实。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高龙1份;作出时间:2025625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处理工艺,未编制应急预案,中水回用系统未启用,氧化塘直接通过管道连接面积约为二十三亩未做防渗的鱼塘的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625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氧化塘水溢流至紧邻的鱼塘,鱼塘内黑红色水通过排洪渠排放到鱼塘坝下的水沟,水沟水最终流向夏层铺镇底铺自然村凹塘的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高龙1份;作出时间:20257月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环评批复及验收时污水处理工艺,臭气处理工艺,环评验收情况,未编制应急预案,中水回用系统未启用,废水处置池未进行密闭且仅用混凝土浇灌,氧化塘直接通过管道连接面积约为二十三亩未做防渗的鱼塘,未按环评验收报告中要求建设火炬燃烧沼气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周海波1份;作出时间:20257月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污水处理运行情况,氧化塘情况,氧化塘旁未做防渗的鱼塘水外溢的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周海波1份;作出时间:20257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环评验收情况。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0张;作出时间:202561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中水回用系统未启用,污水消毒处理罐内无消毒药剂、阀门关闭,污水处理池未密闭、仅搭建钢架棚遮挡雨水,现场无环评验收报告中火炬燃烧沼气设施,氧化塘通过管道连接旁边未作防渗的鱼塘,鱼塘水正在外溢的事实。

8.证据名称: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环评文件、验收资料、采购合同等证据;提取时间:20256月25日、20257月2日;提供单位: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9.证据名称:《关于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成的报告》附相关图片1份;作出时间:202586日;作出单位: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10.证据名称:陈述申辩书1份;作出时间:2025921日;作出单位: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

9.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生态环境损害项目修复验收表等材料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926日、1027日、1031日、1125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开展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9月16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3号)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919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请求不予处罚。理由:1.当事人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主观过错轻微,请求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2.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有整改后的照片等证据),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极其轻微。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部分采纳,对于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沼气产生量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安装火炬,建议免于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0%+0%+15%+0%+0%+0%×100万元=25100万元=25万元。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整改,且已于20251125日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的证明材料”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减轻处罚。

对于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沼气产生量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安装火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2.加强企业管理,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江永县邦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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