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103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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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不罚(江永)字〔2025〕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Q78T027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工业园霞凤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对公司一期排放口(DA001)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开展全过程通标气,使用二氧化硫标气(浓度100mg/m3)通三次测试,三次通标气时间均大于300s,第一次通标气结果为0.6mg/m3,第二次通标气结果为0.7mg/m3,第三次通标气结果为1.3mg/m3,三次通标气结果误差超过99%,三次结果均不合格,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工商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杨家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三次通标气结果均不合格,导致自动检测数据失真的事实。
4.证据名称:周虹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周虹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
6.证据名称:邹三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在线监控运营维护工作人员的身份。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邹三东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负责运维期间的基本情况。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9张;作出时间:2025年7月1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开展全程通标气三次结果均不合格的事实。
9.证据名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关于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锭、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锭、棒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锭、棒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锭、棒建设项目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关于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锭、棒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锭、棒建设项目变更污染源监测《检测报告》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10.证据名称:《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承诺在2025年8月15日前改正。
11.证据名称:《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完成整改。
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现场指出问题后,及时查明问题原因,及时整改恢复正常,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永州市中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 加强企业管理,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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