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1030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10-1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10-24 16:2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7LGU7J8L

地址:湖南省江永县允山镇回岗村五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10日,我局对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的发酵床无垫料,未正常运行,20257月9日猪场把猪粪水抽到猪舍旁没有做防渗的泥地上形成两个污水坑,其中一个长约60米,平均宽约4.5米,深约50公分,另一个长约60米,宽约3米,深约50公分;2025年8月27日,你猪场再次把猪粪水抽到另一个没有做防渗的泥地上形成污水坑,9月19日该情况被网民在抖音平台爆出,9月19日我单位收到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件交办函(永环交函[2025]220号),该事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实际经营者何远珠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22日;提供单位: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7月22日;提供单位: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该场的基本信息,该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证据名称:黄文全与何远珠的《猪场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7月22日;提供单位: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何远珠是该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

4.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722日、2025年8月2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7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何远珠1份;作出时间:20257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5722日、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19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的情形和事实。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何远珠1份;作出时间:20259月29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的基本情况及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9.证据名称: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件交办函(永环交函[2025]220号)1份、抖音平台发布的信息截图1张;作出时间:20259月19日;提供单位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0月1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规定,即罚款金额=[0.2%+0%+0%+0%+0%+5%×(1-0.2%)]×10万元=5.19%×10万元=5190元。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基准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增加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因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网民在抖音平台上爆出,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集体审议后,决定对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增加罚款金额=10万元×20%=20000元经核算,我局决定对江永县松柏大同村横山养殖场(实际经营者何远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伍仟壹佰玖拾元整(小写:2519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