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102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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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永)字〔2025〕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首家标
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xx34
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2日,我局对首家标的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首家标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家标的猪场因发酵床渗漏垫料已板结,未正常使用,2025年7月21日,抽猪粪到象草地上,猪粪水从象草地流到外环境,村民反映时首家标才发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当事人首家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人员:首家标;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首家标“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首家标“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首家标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6张;作出时间:2025年7月22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首家标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的情形和事实。
6.证据名称:欧阳春常与首家标《猪场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人员:首家标;证明内容:证明首家标是该猪场一栋的实际经营者。
7.证据名称:《老鸦口大岗头土地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人员:首家标;证明内容:证明首家标在江永县老鸦口村租赁了二百八十亩地来种植象草。
8.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2日;提供人员:首家标;证明内容:证明该猪场办理了相关手续。
首家标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规定,即罚款金额=[0.2%+(0%+0%+0%+5%+5%)×(1-0.2%)]×10万元=10.18%×10万元=10180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规定,即罚款金额=[0.2%+(0%+0%+0%+5%+5%)×(1-0.2%)]×5万元=10.18%×5万元=5090元。
经核算,我局决定对首家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柒拾元整(小写:1527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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