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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1017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9-2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9-30 17:2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663969322N

地址:江永县桃川镇原桃川糖厂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9日,我局对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清理循环池的淤泥时将雨水沟的沟边墙损坏,导致污水超标流入厂区外雨水沟,进入恭城河桃川段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7月18日;提供单位: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黄纯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月18日;提供单位: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718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废水外溢导致污水通过雨水沟溢流到厂区外,进入恭城河桃川段内的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黄纯华1份;作出时间:20257月18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7月18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废水外溢导致污水通过雨水沟溢流到厂区外,进入恭城河桃川段内的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黄纯华1份;作出时间:202582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黄纯华认可对该公司循环池取样监测数据超标的事实。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9张;作出时间:202579日、20257月10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8.证据名称:陈述申辩书附整改前后的照片1份;作出时间:20259月4日;作出单位: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9月2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94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鉴于企业面临严重困难和主观上没有破坏环境的动机及提交整改后的照片证据,减免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采取该公司“无主观污染动机、已整改”的事实理由及照片证据,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即罚款金额=(10%+2%+4%+8%+0%+0%+0%×100万元=24100万元=240000元。经核查,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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