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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1004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9-02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9-10 10:4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

经营者:谭建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25600076226

地址: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回岗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7日,我局对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猪场的发酵床没有正常运行,猪场沉淀池里的猪粪外溢至玉米地及周边形成水坑囤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7月11日;提供单位: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经营者谭建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7月11日;提供单位: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者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6月2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7月1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及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7月11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6张;作出时间:20256月27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未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的情形和事实。

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8月1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19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罚款金额=[0.2%+(0%+0%+0%+0%+5%)×(1-0.2%)]×10万元=5.1910万元=5190元。经核算,我局决定对江永县允山镇谭氏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小写:519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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