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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50003/2025-01016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9-2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09-30 17:2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作者:
  • 【字体:   


永环罚(江永)字〔2025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佳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D7HYH6X6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江永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园7栋1楼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28日,我局对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配备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组织完成项目验收手续就开始正常运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530日;提供单位: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530日;提供单位: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人委托颜邦琳处理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3.证据名称:法人代表付佳音、委托代理人颜邦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530日;提供单位: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528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未组织完成项目验收手续,未按环评要求配备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530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颜邦琳1份;作出时间:2025530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0张;作出时间:2025528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未完善手续和设施的情况下生产的事实。

8.证据名称:《关于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旧金属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年产1万吨不锈钢制品、两百万套片式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5530日;提供单位: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事实。

9.证据名称:《关于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问题限时整改承诺书》1份;提取时间:20257月10日;提供单位: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承诺在202510月底前安装环保设备并验收后再进行生产。

10.证据名称:《技术服务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8月10日;提供单位: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开展环评验收工作。

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7月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额和×100万”的规定,即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20%+0%+6%+0%+0%+0%+6%+0%+5%]×100万元=37%×100万元=37万元。经核查,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及时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永永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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