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099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环罚(江永)字〔2025〕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江永县诺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DDEJ3H9M
法定代表人:蒋永平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永香路龙盛公馆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3月26日,我局收到群众反映你公司生产现场原材料和成品露天堆放,生产现场存在扬尘较大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如下:1.公司于2024年3月租赁鑫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场地建设完成并开始投产,占地约10亩,总投资30万元,除工商营业执照外,未办理其他手续。2.公司主要经营建材材料砂石类,生产工艺是买现成石回到厂区后经过筛选、机分选、再归类售卖,公司每3-4天到广西拖30多吨砂石回来筛选每月销售成品砂石约400吨左右。3.公司整个生产堆放场地无污染防治设施,砂石料、石粉露天堆放,未密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上述问题仍全部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江永县诺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作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11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11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永县诺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