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100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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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永环罚(江永)字〔2025〕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周世荣
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52
地址: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西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周江凤猪场(周世荣为猪场实际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猪场位于湖南江永县潇浦镇西村白面山,猪场是2025年4月建成,当年5月开始养殖生猪,共有1栋猪舍,面积1300平方米,设计存栏1200头,目前实际存栏1250头,占地4亩,总投资90万元,该猪场未办理营业执照。2.猪场于2025年4月开始养殖生猪,截至目前未在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周世荣涉嫌未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15号),当日将该文书送达于你,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永)告字〔2025〕15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规定: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罚款金额=[0.4%+(0%+5%+0%+0%+5%)×(1-0.4%)]×5万元=10.36%×5万元=5180元。经核算,我局决定对周世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元整(小写:51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进行填报信息,并由省厅统一提供的湖南公众服务平台扫码完成缴费,逾期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