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3-0067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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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永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充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现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23年我县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3名,其中常住居民随机抽选43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10名。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中需包含2名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员。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4.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义务
1.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2.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3.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 11月23日至 12 月 22日(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本县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并征求候选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司法所提交基本材料。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单位住所地的乡镇司法所提交基本材料。
(三)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本人持报名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属地乡镇司法所进行现场报名。
3.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22日。
4.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附件1)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一式两份;
(2)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本人近期两寸蓝底免冠彩照4张。
(四)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依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确定(随机抽选)拟任命人选。
(六)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向社会公告。
(八)就职宣誓
任命后,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
五、任职时间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江永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莫女士17674614726、王先生 13974616342
8:30-11:30,15: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江永县司法局 江永县人民法院 江永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