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0-0167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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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市监稽查〔2020〕7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省局将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要增强主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程序,加强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做到该依法移送的及时移送,切实形成打击犯罪合力,避免因行政处罚而贻误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失去打击犯罪的有利时机。
第三条 市场监管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办案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案件的负责人审查,再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市场监管机关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分管案件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场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由办案机构负责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口业务承办机构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试行)》的要求制作),附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抄送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市场监管机关意见等。移送后应当要求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六条 涉嫌犯罪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移送的,应当说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前未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正当理由。市场监管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场监管机关在执法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明显涉嫌犯罪线索,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及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31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涉嫌犯罪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市场监管机关移送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又撤销的,市场监管机关可以与公安机关进行协商或者提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 对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310号令的规定移送给市场监管机关的案件,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在3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市场监管机关可以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协同工作,形成合力。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研究案件。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就重大涉嫌犯罪案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督办,加强指导协调。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办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及有关专业性问题咨询市场监管机关,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联系,协同上述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协作制度,通报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重要执法信息,分析“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对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每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情况和数据。通报的情况和数据以处罚决定书为基础,由办案机构提供,由负责“两法衔接”的内设机构负责统一通报。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案件,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或者自接到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移送。
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信息录入和统计工作。负责“两法衔接”的内设机构负责监督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录入、统计情况。各级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两法衔接”的内设机构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的汇总统计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之前向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统计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业务培训,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本部门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强化层级监督,通过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等措施,督导下级市场监管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市场监管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310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参照国务院310号令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级机关。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3.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统计表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
市监 字〔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在 ①
中发现 ②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1〕 8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线索通报你单位。
附:(有关材料)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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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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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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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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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1说明:
《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执法检查或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或者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隐匿涉案财物,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的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根据《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有关规定,通报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隐匿涉案财物的情况时使用。
2.填写说明
①中根据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情况填写,如执法检查的简要情况,举报投诉反映的内容;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情况填写。
②中填入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事实根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事实根据。
③指的是通报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相关材料。
④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送达回证》部分按照《送达回证》文书的要求填写。本文书一式四份均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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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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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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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及移送公安机关的理由和依据 |
①(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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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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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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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案件的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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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主要负责人 意见 |
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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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③ |
附件2说明: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办案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案件的负责人审查、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需要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环节使用此文书。
2.填写说明
①中应当简要写明有关主体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以及移送公安机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并由办案人员签名。
②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填写不予批准的理由。
③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填写。
附件3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统计表
年 半年
报送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单位:件
项目 |
合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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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案件(达到追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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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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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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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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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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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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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公安机关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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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检察机关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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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察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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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退回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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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退回后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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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且被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名称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案(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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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案(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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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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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说明:
《移送涉嫌犯挥案件统计表》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时使用的表格。
1.文书应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案机构统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据、负责“两法衔接”的内设机构汇总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据以及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时使用。
2.填写说明
①包括通报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隐匿涉案财物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
②指的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
③指的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移送后退回处理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表述结合实际情况填写。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