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0-0066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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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政办发〔2020〕6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印发
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我县行政区域内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以及为农村移民增产增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为扶持对象,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外。
3.对本县范围内发展“种、养、加”及特色产业、二三产业进行项目资金扶持。
二、种养业验收标准
水果、茶叶、油茶等多年生农作物必须是当年新种植的。水果、茶叶、油茶、林下经济、食用菌、畜禽养殖产业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按行业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三、种植业扶持标准
1.移民户种植水果5亩或油茶3亩以上10亩以下,移民户家庭人均可享受一次移民后期产业扶持资金1500元。连片种植10亩以上100亩以下水果、油茶新建扩建基地补助500元/亩。移民户集中连片新建水果、油茶基地100亩以上,且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按6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经挂果的水果、油茶种植基地,管护良好且有经济效益的给予200元/亩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移民户集中连片种植茶叶5亩至10亩、10亩至20亩和20亩以上的新建扩建基地分别补助1000元/亩、1200元/亩、1500元/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老茶叶园,管护良好且有经济效益,连片种植达20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的扶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移民户承包(流转)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及烤烟10亩以上,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移民户新开发种植药材(如金银花、杜仲、厚朴等)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4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移民户种植食用菌1万袋以上的补助0.5元/袋。对新建、改建食用菌大棚(标准为钢结构,肩高2.4米以上),给予一次性4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购买全新柴油机、电动机、冷库压缩机、粉碎机、装袋机、烘干机等设备,凭税务发票经审定按发票额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鼓励建立“公司+基地+移民户”大型种植基地,具体扶持方式实行一事一议。
7.鼓励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移民成员5户以上,并实施种植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经验收合格的,除按上述标准进行扶持外,每个合作社一次性扶持2-5万元。
四、养殖业扶持标准
1.鼓励移民发展山塘、稻田等水面养殖,对养殖效益好且规模在5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00元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移民户年养殖家禽100羽以上,禽舍达到50平方米以上,每羽补助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移民户养殖肉牛规模20头以上,牛舍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每头补助8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移民户养殖牲猪规模年出栏100头以上,猪舍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每头补助200元。与温氏集团合作的移民户,仅给予一次性猪舍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移民户养殖蜜蜂在10箱以上,每箱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鼓励建立“公司+基地+移民户”大型养殖基地,具体扶持方式一事一议。
7.鼓励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成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实施养殖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作社成员5户以上,经验收合格的,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补外,每个合作社一次性扶持2-5万元。
8.进行特种养殖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具体扶持方式一事一议。
五、中小微企业办厂项目扶持标准
1.厂房补助:对自建厂房和租赁厂房进行补助。凡建成投产、正在正常运营、聘用移民务工人员占员工比例50%以上的,可享受40元/㎡的自建厂房一次性补助,租赁厂房可享受3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基础设施配套: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水电路讯)总金额的4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设备补助:购买办厂主要新设备,凭税务发票经审定按发票额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用工补助:凡进移民村企业招用移民进厂务工的,务工工资由银行打卡发放。就业时间在3-6个月的,按600元/人岗位补贴到企业;6-12个月的按1200元/人岗位补贴到企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1800元/人岗位补贴到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在县工业园集中区等安置点外区域的企业招用移民务工的,参照本用工补贴标准给予扶持。
六、乡村旅游扶持
1.对成功创建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四星级3万元、五星级4万元的奖励。
2.对新发展的民族客栈,农家乐、民宿等合法经营半年以上,经验收后,按3000元/标准间给予一次性补助。
3.新建实体旅游商品商店、网店,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销售情况良好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七、个体工商户补助
移民从事个体工商户进行自主创业就业,有营业执照等证照且合法经营半年以上的实体店,按其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及规模,给予2000元至2万元的扶持。从事电商经营的,根据销售额,给予2000元至1万元的扶持。
八、扶持资金筹措与管理
1.扶持资金的筹措,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每年从后扶项目资金中申报产业项目解决。
2.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专账管理,分类核算,专项使用,不得挪用。项目资金结算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3.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的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1.对库区移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发展产业给予重点优先扶持,并在正常扶持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本办法不影响扶持对象享受其他行业部门的优惠政策。
3.对本办法未涵盖的生产发展项目扶持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项目规模及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扶持。
4.当年给予了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再享受扶持,但改建扩建除外。
5.本办法中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只种不管无收益或以骗取奖补资金为目的,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6.本办法中扶持的生产发展项目若有重叠的,只能享受其中扶持最高的一项。
十一、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后若适用则继续实施,本办法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永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流程规定
附件
江永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
实施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后扶项目实施流程,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确定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一年一报方式进行。由移民乡镇指导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当年度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必要性、效益分析、资金投入额、资金筹措的渠道等,并形成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村委员会写出申请报告(须加盖村委会公章并附会议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由主要领导和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单个基础设施项目上报,由村写出书面报告,经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2.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听取意见和到实地查看方式,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通过审核后列入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实施
1.项目设计、预算阶段。计划资金文件下达后,1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到实地勘查,并作出工程设计、预算,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确定项目的实施主体(单项工程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指定的项目建设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单项设计、预算)。
2.项目建设业主的确定。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或由中心书面委托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建设业主;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担任建设业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
3.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5万元以上项目业主单位须向县发改局写出项目招投标方式请示,提交请示前应事先到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由主要负责人在请示上签署资金出处并加盖中心公章后,再持请示到县发改局办理招投标方式批复。未经我中心签署资金出处意见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4.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中心确定的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按审核确定的预算总价作为合同总价。
5.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办理招标核准手续后,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对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0天内申请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验收。
6.结算阶段。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接到完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由财政局财评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并按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金额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二、产业开发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确定
1.项目申报。
①移民村集体类产业开发项目的确定要由乡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村委员会写出的申请报告(须加盖村委会公章并附会议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②个人类产业开发项目由个人根据本人项目情况向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扶持报告。申请报告后必须附项目相关的影相资料、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产业发展支出单据(如租赁费、生产支出票据等)作为奖补报账佐证资料。
2.申请报告相关要求。
申请报告由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审核签字盖章,送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
(二)项目实施及验收
1.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实地查看,对该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及规模进行确认验收,列入后扶项目扶持计划。
2.计划资金文件下达后,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对已审核通过的产业项目进行研究,并根据当年上级批复的产业项目资金量、移民实际的产业项目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统筹确定单个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额度。
(三)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
(四)项目要求
严禁通过虚假“挂靠”、“合伙”等方式骗取套取移民后扶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社会扶助实施流程
(一)高考升学奖励流程
对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免试推荐,被高等院校(教育部认可)正式录取为全日制本科(二本及以上普通高校)的农村移民子女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暂定为2000-4000元/人)。根据当年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的奖励通知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子女,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原件资料到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审核,乡镇审核合格后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复印属实”公章,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由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定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流程
为鼓励农村移民子女接受中长期职业教育,成为专业技能型人才。对当年考取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教育部门认定的中职以上院校)的在读农村移民子女,每年(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适当的补助(标准暂定为1000元/人.年)。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第一年使用)、当年下学期入学缴费凭证、后扶直补发放卡(家长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审核合格后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定。其他就读年限凭学校当年在读证明(学校盖章)、后扶直补发放卡(家长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补助资金领取时间一般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后。
(三)大病救助流程
对当年患大病(大病类型)的农村移民户,医保报销以后,自费部分超过1万元的,给予30%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原已享受补助或已死亡的农村移民不再进行救助。大病救助凭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由居住地村和乡镇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
(四)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流程
对当年因病因灾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农村移民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农村移民户须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村和乡镇签署意见,报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