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2-0037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2022年千家峒瑶族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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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国土所,规划站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12月监察部令、人保部令、住建部令第29号)第六条:“……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2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国土所,农林水办 |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国土所、规划站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安监站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强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做出的行政强制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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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综治办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1.依法依规对区域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处置。 2.汇总、整理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6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综治办 |
对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修正,2018年2月实施)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
1.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