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50003/2026-0140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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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农(兽药)罚[2026] 1号
当事人:江永县粗石江镇人旺鸽子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5MA7ADK59X6
实际经营者:周文星
身份证件号码:432925196904277****
住址:湖南省江永县粗石江镇**村*组***号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9月6日,本机关接江永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线索移送函:江永县粗石江镇人旺鸽子养殖场使用了停止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氧氟沙星可溶性粉和人用药品制霉素片,包括现场排查相关照片和兽药使用排查登记表。2026年9月6日下午,本机关4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及涉企检查码后,在江永县粗石江镇人旺鸽子养殖场实际经营者周文星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在江永县粗石江镇人旺鸽子养殖场进口右边小房子里存放有兽药氧氟沙星可溶性粉,标称:NET:200g,农业部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2022)兽药GMP证字148号,(2022)兽药生产证字19018号;主治:主要用于家畜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克雷伯氏杆菌、变形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引起的感染,如:肠炎、气管支气管炎、肺炎、鼻炎、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泌尿道细菌感染等。畜禽细菌和支原体感染。氧氟沙星可溶性粉使用说明书(兽用处方药):【通用名】氧氟沙星可溶性粉,【商品名】畅富,【英文名】Ofloxacin Soluble Powder,【汉语拼音】Yangfushaxing Kerongxingfen,【性状】本品为白色或微黄色粉末。【药理作用】氧氟沙星属于动物专用的广谱杀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阴性菌和球菌有很好的抗菌活性,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克雷伯氏杆菌属、大肠杆菌、肠杆菌属、弯曲菌属、志贺氏菌属、沙门菌属、气单胞菌属、变形杆菌属、嗜血杆菌属、耶尔森菌属、沙雷菌属、弧菌属。而布鲁氏杆菌属、沙眼衣原体、葡萄球菌(包括产青霉素酶和耐甲氧西林耐药菌)、支原体、分枝杆菌属也对其敏感。对厌氧菌有微弱的抗菌活性,对厌氧菌感染无效。【药物相互作用】①与氨基糖苷类、广谱青霉素合用有协同抗菌作用。②Ca2+、Mg2+、Fe3+、Al3+等金属离子与本品可发生整合作用,影响其吸收。③对肝药酶有抑制作用,使其他药物(如茶碱、咖啡因》的代谢下降,清除率降低,血药浓度升高,甚至出现中毒症状。④与丙磺舒合用可因竞争同一转运载体而抑制了其在肾小管的排泄,半衰期延长。【适应证】主要用于家畜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克雷伯氏杆菌、变形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引起的感染,如:肠炎、气管支气管炎、肺炎、鼻炎、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泌尿道细菌感染等。畜禽细菌和支原体感染。【用法与用量】按本品计算 混饮每1L水鸡2.5~5g(按氧氟沙星计算50~100mg)连用3~5日。【不良反应】①使幼龄动物软骨发生变性,影响骨骼发育并引起跛行及疼痛。②消化系统的反应有呕吐、食欲不振、腹泻等。③皮肤反应有红斑、瘙痒、荨麻疹及光敏反应等。【注意事项】(1)肾功能不全动物慎用。对有严重肾病或肝病的动物需调节用量,以免体内药物蓄积。(2)蛋鸡产蛋期禁用。【休药期】28日。【含量规格】100g:氧氟沙星2g【包装规格】200g/包。【贮藏】避光,密闭保存。【批准文号】兽药字(2022)190182124,【执行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生产企业】广州农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天麓南路268号,【邮政编码】 510520,【生产批号】见封口20260501,【生产日期】见封口20260502,【有效期】二年,数量:5包。人用药品制霉素片,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1393【成份】本品主要成份为制霉素。【性状】本品为糖衣片,除去包衣后显黄色或棕黄色。【规格】50万单位,【贮藏】遮光、密闭,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名称: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东北路61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绍兴市越东北路61号,【适应症】口服用于治疗消化道念珠菌病。【用法用量】消化道念珠菌病:口服,成人一次50∽100万单位(1∽2片),一日3次;小儿每日按体重5∽10万单位/kg,分3∽4次服。【禁忌】对本品过敏的患者禁用。【不良反应】口服较大剂量可发生腹泻、恶心等反应,详见说明书。【注意事项】本品对全身真菌感染无治疗作用,数量20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2015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流通使用。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氧氟沙星可溶性粉生产日期2026年5月2日,属于停止使用兽药。制霉素片为人用药品。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2026年9月6日,本机关据此予以立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本机关询问了当事人使用这两种药品的情况,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贴上封条,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经调查,2025年5月,当事人周文星从一开小车来他鸽子场卖药的商贩处买了氧氟沙星可溶性粉10包和制霉素片25瓶。氧氟沙星可溶性粉,10元/包,治疗鸽子拉肚子,用法:1包氧氟沙星可溶性粉配水400斤喂鸽子,共用了4包,喂了2天后发现鸽子还在拉肚子就不敢喂了。制霉素片,20元/瓶,治疗种鸽嘴巴烂,用法:拌料喂,用量:300-500条鸽子用1瓶制霉素片,共用了5瓶,只喂了一次。案发时现场勘查氧氟沙星可溶性粉5包、制霉素片20瓶。当事人声称这是第一次使用氧氟沙星可溶性粉和制霉素片饲喂鸽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过调查予以认可。涉案药品货值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实违法主体;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实当事人实际养殖者身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证实了当事人购买的氧氟沙星可溶性粉、人用制霉素片现场;
4、询问笔录1份5页 :证实当事人对购买、使用氧氟沙星可溶性粉、人用制霉素片的经过;
5、现场取证照片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氧氟沙星可溶性粉、人用药品制霉素片的行为;
6、涉案药品照片2份2页: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氧氟沙星可溶性粉、人用药品制霉素片的事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证实了当事人所使用的兽药产品氧氟沙星可溶性粉属于停止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2026年9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永农(兽药)告[2026] 1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发生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可溶性粉和人用药品制霉素片,货值600元。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五、兽药,序号1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初次违法,积极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应在1万元至2.2万元之间进行裁量。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国家实行《兽药管理条例》,停用高风险兽药和人用药品,可从源头减少肉、蛋、奶、水产品中的药品残留,降低药品残留超标风险,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有助于维护人体健康,保护人类临床抗菌药物的有效性。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五、兽药,序号1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初次违法,积极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氧氟沙星可溶性粉5包、人用药品制霉素片20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收款人:江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119013000483961)缴纳罚没款(缴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缴款单上的20位缴款编码),或利用微信扫码处罚机关提供的缴款单右上角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 9月 30日







湘公网安备 43112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