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5-0119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江永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1日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号)要求和《江永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2025年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共17项,其中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行政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及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等7项为我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行政检查事项。请相关牵头股室制定检查方案,加强与配合部门联系协调,在抽查任务启动后,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中认领任务并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其他未列入检查计划的涉及自然人的行政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要求依法组织实施。
二、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包含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和备注(详见附件2)。
三、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从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计划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局机关各有关股室要做好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二)规范检查程序。严格落实扫码入企要求,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湘易办”APP 获取“湖南省行政检查码”,上传检查方案、主体和内容等信息后方可开展检查。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通过“湘易办”APP及时录入湖南省行政检查一体化平台。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要求处理。
(四)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同级机关不同内设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必须结合一并进行。不同层级实施同类检查的,下级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机关的计划制定计划,一并进行。
(五)严格执行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办发(2024)54号、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何凤贵),
联系电话:13787695001(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开)
电子邮箱:yzjynyzf@163.com。
附 件:1.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江永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3.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
附件1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承办单位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土壤肥料工作站 |
从事种植业的企业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 |
对粮食生产、加工等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公布)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
种植业管理股 |
粮食生产、加工企业 |
与粮食生产、加工等相关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级应当结合国家粮安考核一并进行,并与县市两级结合开展。 |
3 |
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和农药的抽查检测。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 |
4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对农药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 |
5 |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使用企业 |
对农药使用主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 |
6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 |
7 |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对本省登记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和备案的复混肥、掺混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上级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8 |
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使用企业 |
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9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自配料点生产经营(含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1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2 |
对动物防疫条件持续合格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关的企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日常监管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机构确定实施主体。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3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关的企业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4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饲养企业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5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饲养企业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6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根据诊疗许可证核发机构确定行政检查主体。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7 |
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屠宰厂(场) |
对生猪屠宰活动、定点屠宰厂(场)。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8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 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水产渔政站 |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19 |
对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
水产渔政站 |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
对水产苗种场和场内生产和检验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0 |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31号)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水产渔政站 |
水产品生产企业 |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抽样检测。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1 |
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农业部令20号)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
水产渔政站 |
参与增殖放流的企业 |
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2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七条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水产渔政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渔业经营企业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3 |
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养殖行为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水产渔政站 |
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的企业 |
对水域滩涂养殖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4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及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科教股 |
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5 |
对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 |
通过招标参与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 |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标后履约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26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企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上级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27 |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企业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 |
28 |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后重新公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级应结合标志使用年检一并进行,市级根据省级计划一并进行。 |
29 |
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企业 |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 |
30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饲草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省市两级实施抽查机制,当次抽查应当各级合并进行。 |
31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
科教股、畜牧兽医股、水产渔政站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企业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2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畜牧兽医股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企业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3 |
对种畜禽质量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畜牧兽医股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对种畜禽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4 |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 |
从事农业种植的企业 |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5 |
对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畜牧兽医股 |
可能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
对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6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植保植检站 |
从事农业植物调运的企业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7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农机安全监理站 |
经营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企业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8 |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农机安全监理站 |
经营使用农用机械的企业 |
对农用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39 |
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公布)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农田建设与农垦股 |
从事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及设计公司 |
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40 |
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
农村经营服务站 |
取得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自然主体 |
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41 |
对耕地质量的监督检查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07年公布)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土壤肥料工作站 |
从事农业种植的企业 |
对耕地质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主要实施层级为县级。上级抽查应当与下级结合开展。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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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单位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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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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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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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农药经营和使用企业。 |
对农药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和农药的抽查检测。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农药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双随机”抽查对象5%。 |
对农药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
农药经营和使用企业。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一般检查 |
4 |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对象5%。 |
对本省登记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和备案的复混肥、掺混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对象100%。 |
对兽药经营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饲料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对象1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自配料点生产经营(含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3月-10月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2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7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否 |
一般检查 |
8 |
对动物防疫条件持续合格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关的企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否 |
一般检查 |
9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饲养企业。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抽查 |
2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否 |
一般检查 |
10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否 |
重点检查 |
11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动物诊疗机构。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否 |
一般检查 |
12 |
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
生猪屠宰厂(场)。 |
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否 |
重点检查 |
13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及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双随机”抽查对象20%。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行政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科教股 |
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4 |
对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通过招标参与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 |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标后履约的监督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5 |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后重新公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否 |
一般检查 |
16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对象5%。 |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饲草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
1月-11月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2次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7 |
对种畜禽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对象5%。 |
对种畜禽质量的监督检查。 |
3月-10月 |
现场抽查、第三方检测 |
1次 |
畜牧兽医股 |
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填写说明: |
附件3
编号:
行政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 ,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四、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
请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材料、物品清单: 。
(二)到场配合行政检查的人员: 。
(三)其他: 。
五、行政检查频次
☐本次检查系☐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 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 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六、权利告知
(一)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 日内作出并告知你单位,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你单位有权监督行政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四)其他 。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