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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50003/2019-0055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 江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2019 年 12 月 13日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关系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依申请类/主动服务类 | 备注 |
1 | 432007101W00 | 独立项 | 企业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2 | 432007103W00 | 独立项 | 湖南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咨询 |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湘经信节能[2017]15号)全文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3 | 432007201W00 | 独立项 | 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宣传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 主动服务类 | 工信部 |
4 | 432007202W00 | 独立项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主动服务类 | 工信部 |
5 | 432007203W00 | 独立项 | 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经信原材料[2015]400号)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第四十七条 为确保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实施,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对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检。第四十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的质量抽检结果将按时在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通报。 | 主动服务类 | 工信部 |
6 | 432007204W00 | 独立项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和调整本省的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7 | 432007502W00 | 独立项 | 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创新人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 主动服务类 | 工信部 |
8 | 432006101W00 | 独立项 | 科技政策咨询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办〔2019〕40号)第三条,省科技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拟订全省科技发展、引进国外及国内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依申请类 | 科技部 |
9 | 432006103W00 | 独立项 | 科技型中小企业咨询服务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 主动服务类 | 科技部 |
10 | 432006201W00 | 独立项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部门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利用,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65号)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省科技厅及其委托机构根据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数据化管理,通过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省直单位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共享使用。各市州和省直单位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 主动服务类 | 科技部 |
11 | 432006301W00 | 独立项 | 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 | 《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鼓励各类文献服务机构采用多种现代化手段和服务方式,构建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国家科技文献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 主动服务类 | 科技部 |
12 | 432021101W00 | 独立项 | 外来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 依申请类 | 商务部 |
13 | 432021201W00 | 独立项 |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咨询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 依申请类 | 商务部 |
14 | 432099008W00 | 独立项 | 电力行政管理法规普法宣传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修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无 |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中未定类别 |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2019 年 12 月 13日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关系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依申请类/主动服务类 | 备注 |
1 | 432007101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企业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2 | 432007103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湖南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咨询 |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湘经信节能[2017]15号)全文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3 | 432007201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宣传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4 | 432007202W00 | 县级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5 | 432007203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经信原材料[2015]400号)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第四十七条 为确保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实施,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对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检。第四十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的质量抽检结果将按时在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通报。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6 | 432007204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和调整本省的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7 | 432007502W00 | 市级/隶属,县级 | 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创新人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 依申请类 | 工信部 |
8 | 432006101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科技政策咨询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办〔2019〕40号)第三条,省科技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拟订全省科技发展、引进国外及国内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依申请类 | 科技部 |
9 | 432006103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科技型中小企业咨询服务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 依申请类 | 科技部 |
10 | 432006201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部门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利用,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科技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65号)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省科技厅及其委托机构根据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数据化管理,通过省级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省直单位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共享使用。各市州和省直单位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 依申请类 | 科技部 |
11 | 432006301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 | 《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鼓励各类文献服务机构采用多种现代化手段和服务方式,构建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国家科技文献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 依申请类 | 科技部 |
12 | 432021101W00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外来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 依申请类 | 商务部 |
13 | 432021201W00 | 县级 |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咨询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 依申请类 | 商务部 |
要求:1、各部门各单位在江永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电子档发送jyzwzx@qq.com,纸质版盖章在12月25日前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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