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50003/2024-0133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江永县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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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有效遏制各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涉黑恶违法犯罪,从严查处涉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面向社会征集“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突出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干扰基层政权,依托农村宗族势力,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者扶持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物,或者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啃食村民利益、开设赌场、横行乡里、强拿强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等欺压村民百姓的“村霸”“乡霸”黑恶势力;
(二)在矿产资源、河沙开采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严重破坏和干扰环境保护和破坏乡村振兴工作的“沙霸”“矿霸”黑恶势力;
(三)在医院学校周边、商贸集市、车站、批发市场、建筑工程、快递物流等重点区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破坏经营秩序以及侵害商铺、群众合法权益的 “街霸”“市霸”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六)实施网络“裸聊”敲诈、“套路贷”、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软暴力”催收等涉互联网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七)实施校园霸凌、吸纳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干扰教育教职工作、危害在校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八)纵容、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有组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5万元;以恶势力组织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抓获在逃有组织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参照执行奖励相应工作经费。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不予奖励;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应包含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各项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46-5722769(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邮箱:jyxshcebgs@sina.com(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地址:江永县平安路1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