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永 政 报
2025年第1期 (总第63期) 4月25日出版 |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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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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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江永政函〔2025〕1号.................................(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永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江永政办发〔20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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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永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 告
江永政函〔2025〕1号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划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永政函〔2022〕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江永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燃禁放范围
县城建成区内的所有主次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区,以及县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江永单位等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潇浦镇辖区县城四个社区所辖范围内的城中村,包含消江村、唐家村、陈家街村、三元宫村、何家村、江丰村等6个村在县城建成区的范围。
切实加强宣传发动
县城管、公安、生态环境、教育、应急管理、住建、民政、市监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党员干部带头示范
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加强部门监管执法
县城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市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执法查处,形成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营造全面严管态势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举报热线:
城管服务热线:0746-5722197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报警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存在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江永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江永政办发〔2025〕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县司法局依法组织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现将江永县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江永县公安局 |
2 |
江永县发展和改革局 |
3 |
江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4 |
江永县财政局 |
5 |
江永县司法局 |
6 |
江永县教育局 |
7 |
江永县民政局 |
8 |
江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江永县自然资源局 |
10 |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江永县交通运输局 |
12 |
江永县水利局 |
13 |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
14 |
江永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5 |
江永县卫生健康局 |
16 |
江永县审计局 |
17 |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 |
18 |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江永县统计局 |
20 |
江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1 |
江永县林业局 |
22 |
江永县医疗保障局 |
23 |
江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
24 |
江永县国家保密局 |
25 |
江永县档案局 |
26 |
江永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
27 |
江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28 |
江永县消防救援大队 |
29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 |
30 |
江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1 |
江永县上江圩镇人民政府 |
32 |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人民政府 |
33 |
江永县潇浦镇人民政府 |
34 |
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人民政府 |
35 |
江永县夏层铺镇人民政府 |
36 |
江永县兰溪瑶族乡人民政府 |
37 |
江永县桃川镇人民政府 |
38 |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人民政府 |
39 |
江永县粗石江镇人民政府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 |
上江圩派出所、黄甲岭派出所、松柏派出所、潇浦派出所、千家峒派出所、允山派出所、夏层铺派出所、桃川派出所、兰溪派出所、源口派出所、粗石江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本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各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各自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3.本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4.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