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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永政报第3期
  • 2020-09-30 10:32
  •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布机构: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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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

(总第45期)

112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201JYDR—2020—00004............................(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公告

江永政发〔202010号JYDR—202000005........................(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012号JYDR—202000006………............(3)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11号JYDR—202001005……….........(5)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10号JYDR—202001006................(8)

发布政令  公开政务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蒋俊善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顾杨峰         

责任编辑:顾杨峰

          钱  欣

校对:周  艳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湘江永文准字(2009)第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017号JYDR—202000007................(11)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20〕1号

   JYDR—2020—00004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地域:全县所有山林及距离山林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防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严禁焚烧田埂地坡、稻草、桔梗、草皮灰、落叶等可燃物;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炼山。

  四、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15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县长:

                 2020年9月1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

江永政发〔202010

JYDR—202000005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重要批示和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实行“零容忍”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永州市农业农村局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永农联〔2020〕8号)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批准。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多举措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未经审批在建的房屋(包含公共服务设施、休闲、旅游、养老、商业、工业等)一律停止建设,维持现状。对顶风作案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从严从快严肃查处,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2.自2020年9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摸底2013年1月1日以来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9月30日前如实填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信息采集表》,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小组予以张榜公示。如未按时申报登记或者虚假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乱占耕地建房的,要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人员的责任,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从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开通举报热线,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1)举报电话:0746-5723639   0746-5722863

(2)邮件地址:江永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电子邮箱:jy5722863@163.com。

   特此公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永政发〔202012

JYDR—2020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及补助奖励政策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工作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视工作需要,可以同时委托多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因职能调整造成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发生变化的,以职能调整文件明确的机构继续承担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职责。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县政府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栋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过渡安置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征收住房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过渡期为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之日(以腾空交房证明为准)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延6个月(给予6个月装修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经营行为合法、有相应纳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7‰,并参照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分为生产经营损失和租金损失。每月生产经营损失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5‰,并参照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计算,补偿三个月。每月租金损失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2.5‰计算,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计算三个月;采取期房产权调换的,补偿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后延三个月(给予三个月装修期)。同一生产经营用房的生产经营损失和租金损失两项合计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7‰。

    三、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配合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和《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补助项目及奖励标准”之规定,制定如下补助奖励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600元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2.按期签约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给予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个人住宅和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根据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5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具体分时段、分档次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4.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

5.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超过规定期限及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6.该标准根据上级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报请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可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未明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补偿规定及程序性事项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生效前已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决定通告的,按已经发布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实施。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通知生效后《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永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11

JYDR—2020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江永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42号)等相关精神,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乡镇基础设施领域的突出短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县域统筹、打捆实施,厂网一体、建管并重”的原则,利用三年时间(2020-2022年),全县统一规划、建设一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切实加强运营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发展质量,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基本实现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其中:

2020年,完成全县9个乡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并完成桃川镇桃源社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上江圩镇、夏层铺镇、粗石江镇和千家峒瑶族乡等四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021年,完成松柏瑶族乡、潇浦镇允山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022年,完成源口瑶族乡、兰溪瑶族乡两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全县建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专项规划。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产业发展规划、人口与经济状况、地形地貌特点等因素,遵循“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乡镇排水专项规划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规划设计方案,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明确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排放标准和排水体制。管网能够覆盖的周边农村,要一并统筹考虑纳入规划建设范围。在确定污水处理规模时,以建成区现状常住人口为依据进行测算。

(二)创新建设模式。将全县辖区内9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分批整体打包,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增强项目规模优势,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发挥社会资本的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节约建设运营成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工程总承包+运营(EPC+O)等模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多方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各乡镇要加大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集中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财政、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县财政奖补资金和债券资金优先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设施建成的前五年,由县财政对运营经费缺口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县住建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引导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提供融资。鼓励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良好收益的供排水等项目,与乡镇新建污水项目统筹打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项目收益。

(四)严格技术把关。根据省级层面出台的技术指导文件,遵循因地制宜要求,对设施规模、工艺路线、执行标准等进行分类指导管控,加强成本控制,确保项目建设科学合理。要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根据乡镇规模、自然地理、交通条件、产业状况、排水现状等因素,确定具体处理方式。日处理规模在500吨以下的可以采用一体化设备形式, 500吨以上的采用构筑物形式。污水处理设施要选择经济适用、操作简便、运行可靠、可调节性强的技术路线。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处理设施规模,充分考虑乡镇人口疏解和集散规律,规模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避免盲目贪大造成投资浪费。新建成项目一年内负荷率应达到50%。管网规模要适度超前,避免重复改造。要严格落实厂网一体,厂区(设施)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重点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截污工作,特别是干支管与入户管的接驳改造,确保污水收集率不低于80%。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等条件,合理确定排放标准。环境敏感区域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要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确保污泥规范化处理率不低于80%。

各乡镇、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乡镇污水处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技术路线、排放标准、考核指标等报县住建局备案。

(五)强化项目建设与运营监管。建立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长效机制,构建省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动态考评并定期公开考评结果。规范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县域打包推进的建设模式,将县域内项目集中统一管理,鼓励采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对已建成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调查,不正常的,要查明原因,限期整改,确保在2020年底前正常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省统一规划、市统筹指导、县区统一实施、乡镇具体配合”的组织管理模式。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县发改、财政、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前期工作经费,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乡镇配合做好现状调查、征地拆迁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配套和指导服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省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细则,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逐步完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明确指导标准和征收方式,出台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开征污水处理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的指导支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县住建部门要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培训指导服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选址和用地保障,对突出问题专题研究解决,确保项目落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指导,推进乡镇污水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提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的投融资模式符合相关金融政策要求。

(三)严格考核督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对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并统筹纳入河长制、环境污染攻坚等相关专项考核。建立实施定期协商、通报、督查、约谈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县直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2010

JYDR—202001006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关单位:

    《江永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20

江永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发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信息查询、披露公示、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弘扬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推进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自然人以身份证号码为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并建立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十二条 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公布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不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等信息;

(五)监管部门抽检、检查的合格信息;

(六)其他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通过注销逃避行政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信息;

(三)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

(四)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第十七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主体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报送。

第十九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市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比对、整理、入库。比对过程中发现的疑义数据,及时反馈信息提供方,由其处理后重新提供。

第二十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永州”网站,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永州”网站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采取联合激励措施。联合奖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制定各领域实施信用承诺的规范格式,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项目立项、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安排、就业服务、评优评先、人事招考、干部晋升、代表委员选举等行政和社会管理事项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应充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

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江永政发〔202017

JYDR—20200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在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20年9月30日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及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经清理,县政府决定,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是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4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继续有效的6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与本通知印发前连续计算)。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关于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改进规范性文件清理方式。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两种方式。参照省、市政府做法,今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效期和工作需要,以即时清理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2.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参照省、市政府网站做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县政府网站文件公布相关信息进行完善和充实。标注文件有效期限,及时更新文件效力状态。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严格规范性文件后期管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实施效果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订,重新行文。县司法局要对此加强监督,切实防止重发文、轻监督管理的现象。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9件)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64件)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9)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文单位

文号

   登记号

1

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3]16号

JYDR-2013-01008

2

关于印发《江永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3]19号

JYDR-2013-01011

3

关于印发《江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3]22号

JYDR-2013-01013

4

江永县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4]11号

JYDR-2014-01002

5

关于县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资金收存和管理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4]16号

JYDR-2014-01003

6

关于印发《江永县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4]18号

JYDR-2014-01004

7

关于印发《江永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5]9号

JYDR-2015-01004

8

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的规定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5]12号

JYDR-2015-01007

9

江永县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5]21号

JYDR-2015-01010

10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3]27号

JYDR-2013-00018

11

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4]26号

JYDR-2014-00015

12

关于实施江永县城区及10个乡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5]22号

JYDR-2015-00010

13

关于进一步推动油菜产业发展建设油菜强县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5]29号

JYDR-2015-00012

14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11号

JYDR-2017-00009

15

关于印发《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12号

JYDR-2017-00010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2号

JYDR-2018-00002

17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3号

JYDR-2018-00003

18

关于加强柑橘苗木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4号

JYDR-2018-00004

19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全县河道水域僵尸船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7号

JYDR-2018-00006

20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2号

JYDR-2018-00010

21

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5号

JYDR-2018-00011

22

关于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3号

JYDR-2018-00012

23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8号

JYDR-2018-00015

2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9号

JYDR-2018-00016

25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令[2018]1号

JYDR-2018-00017

2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瑶城市场回迁暨城北市场关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25号

JYDR-2018-00008

27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27号

JYDR-2018-00019

28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8号

JYDR-2019-00002

29

江永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11号

JYDR-2019-00005

3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15号

JYDR-2019-00007

3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16号

JYDR-2019-00008

3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18号

JYDR-2019-00009

33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令[2019]1号

JYDR-2019-00010

3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汽车总站搬迁至汽车西站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20]1号

JYDR-2020-00001

35

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4号

JYDR-2017-01001

36

江永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5号

JYDR-2017-01002

37

关于印发《江永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8号

JYDR-2017-01006

38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8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8]3号

JYDR-2018-01002

39

关于印发《江永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8]7号

JYDR-2018-01004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4)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文单位

文号

登记号

生效期

截止日

1

关于印发《江永县地理标志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5]15号

JYDR-2015-01009

2020年11月23日

2

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5号

JYDR-2016-01002

2021年4月27日

3

关于印发《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4号

JYDR-2016-01003

2021年4月27日

4

关于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5]22号

JYDR-2015-01011

2020年12月31日

5

关于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5]53号

JYDR-2015-00016

2020年12月1日

6

关于印发《江永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6]12号

JYDR-2016-00005

2021年4月30日

7

关于印发《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规划》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6]11号

JYDR-2016-00006

2021年5月11日

8

关于印发《江永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6]25号

JYDR-2016-00012

2021年10月12日

9

关于印发《江永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6]30号

JYDR-2016-00015

2020年12月31日

10

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6]33号

JYDR-2016-00016

2021年12月19日

11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6]35号

JYDR-2016-00019

2021年12月23日

12

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6]34号

JYDR-2016-00018

2021年12月23日

13

关于印发《江永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和江永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18号

JYDR-2017-00014

2020年12月31日

14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19号

JYDR-2017-00015

2022年7月18日

15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22号

JYDR-2017-00017

2022年8月22日

1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23号

JYDR-2017-00019

2022年9月12日

17

关于公布2017年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26号

JYDR-2017-00020

2022年11月27日

18

关于印发《江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7]33号

JYDR-2017-00021

2022年12月27日

19

江永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号

JYDR-2018-00001

2023年1月16日

20

关于禁止在大古源水库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0号

JYDR-2018-00007

2023年5月23日

21

关于促进江永县电子商务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1号

JYDR-2018-00009

2023年6月19日

2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22号

JYDR-2018-00013

2023年11月13日

23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16号

JYDR-2018-00014

2023年7月30日

2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8]26号

JYDR-2018-00018

2023年12月7日

2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1号

JYDR-2019-00001

2024年1月21日

2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9号

JYDR-2019-00003

2024年3月29日

27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10号

JYDR-2019-00004

2024年6月13日

28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12号

JYDR-2019-00006

2021年5月31日

29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20号

JYDR-2019-00011

2024年12月31日

30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19]21号

JYDR-2019-00012

2024年11月20日

3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20]3号

JYDR-2020-00002

2021年5月13日

3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江永政发[2020]9号

JYDR-2020-00003

2021年7月22日

33

关于印发《江永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7号

JYDR-2016-01005

2020年12月31日

34

关于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10号

JYDR-2016-01008

2021年9月9日

35

关于印发《江永县2016-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13号

JYDR-2016-01010

2020年12月31日

36

关于印发《江永县教育扶贫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16号

JYDR-2016-01011

2020年12月31日

37

关于印发《江永县医疗服务体系五年规划(2016-2020)》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26号

JYDR-2016-01012

2020年12月31日

38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27号

JYDR-2016-01013

2021年12月31日

39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3号

JYDR-2017-01003

2022年5月24日

40

关于印发《江永县全民科学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2号

JYDR-2017-01004

2020年12月31日

41

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11号

JYDR-2017-01008

2022年8月22日

42

关于印发《江永县关于建立村级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协管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13号

JYDR-2017-01010

2022年11月14日

43

关于印发《江永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15号

JYDR-2017-01011

2022年8月30日

44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7]16号

JYDR-2017-01012

2022年12月27日

45

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8]1号

JYDR-2018-01001

2023年3月5日

46

关于印发《江永县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8]6号

JYDR-2018-01003

2023年7月20日

47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区实行管道燃气设施与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1号

JYDR-2019-01001

2024年2月25日

48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生猪养殖秩序的有关规定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2号

JYDR-2019-01002

2024年3月14日

49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4号

JYDR-2019-01003

2024年4月1日

50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6号

JYDR-2019-01004

2024年5月13日

51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10号

JYDR-2019-01005

2024年7月5日

52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穿着瑶族服装的规定》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9号

JYDR-2019-01006

2024年7月4日

53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江永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12号

JYDR-2019-01008

2024年11月20日

54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14号

JYDR-2019-01009

2024年12月4日

55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9]15号

JYDR-2019-01010

2024年12月12日

56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20]1号

JYDR-2020-01001

2025年2月27日

57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20]4号

JYDR-2020-01002

2025年6月4日

58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20]5号

JYDR-2020-01003

试点结束后

59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20]6号

JYDR-2020-01004

2021年8月11日

60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09]2号

JYDR-2009-01012

2021年10月19日

61

关于环卫有偿服务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09]14号

JYDR-2009-01021

2021年10月19日

62

关于印发《江永县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制度》和《江永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2]12号

JYDR-2012-01009

2023年11月8日

63

关于印发《江永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12号

JYDR-2016-01009

2020年11月8日

64

关于印发《江永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永政办发[2016] 8号

JYDR-2016-01006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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