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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永政报第三期
  • 2018-10-21 14:51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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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永 政 报 2018年第3期 (总第37期) 10月15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18〕1号JYDR—2018—00017…………....…........(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和《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4号……….....................................................(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5号JYDR—2018—00011…………...........…(8)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6号JYDR—2018—00014…......…..……..…(9)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8号JYDR—2018—00015….... ......….........(12)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9号JYDR—2018—00016………..............….(12)

江永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令

江永政令〔2018〕1号

JYDR—2018—00017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林区工程项目区和其它有林地。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防火期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防火区域内;严禁在林区及边缘地带烧荒开垦、烧火土灰、烧秸秆、烧田埂地边杂草及农作物残留物;严禁在林区内烧木炭;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及野炊;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他引火物品;严禁烧蜂驱兽、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墓地点蜡、烧纸、燃放鞭炮及其它违章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哨卡,对进山车辆、行人进行严格检查;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扑火技能培训及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对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要加强管理、落实好监管人及监管措施。所有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员管理,自觉遵守本防火令。

五、加强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林区生产性用火及林、农地接合部的野外生产用火,必须先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查验收,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取得烧垦许可证后,严格按烧垦许可证的规定用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各扑火应急队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旦有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动员中小学生、妇女、老人参与扑救山火。

七、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永政发〔2016〕5号)及《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十条规定》(永发〔2008〕5号)文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电话:12119 0746-5723773)。

县 长:唐德荣

2018年9月10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和《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现将《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和《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

为切实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有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县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开展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打造高效政府”为主题的“执行力提升年”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执行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明政令规矩。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必须严守政治规矩,严格令行禁止,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于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各种会议议定的事项,领导同志批办交办的事项,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顶着不办、拖着不办,也不得口头上答应办而实际上不办。县政府办要建立完备的交办事项台账,相关责任部门在收到交办函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明确办理时限、责任人并上报县政府执行力办公室备案,对一些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还需同时上报落实方案。县政府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适时作出通报,对办理进度缓慢、结果未达到预期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对该办不办,无故、无理拖延的一律作事故处理,严厉问责,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肃会议纪律。精简压缩会议。减少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开;可用公文、电话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或出席人员多数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或套开。严控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召开的会议。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大会,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范围,原则上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不安排没有直接关系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杜绝陪会现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办统一发出会议通知。提高会议效果。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前必须拿出落实会议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责任分解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报县政府办按程序、按要求审批后方可召开。向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汇报的议题,在呈报县政府审议前,应当由议题提请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会前必须形成协调一致的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汇报并负责认真把关,会议列席单位在会上原则上不再发表意见。会前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属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县政府办进行初审,并经县政府原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县长碰头会只研究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不讨论日常工作。严肃会纪会风。认真执行县委《关于进一步严明会风会纪“五个严禁”纪律的通知》(江永委〔2018〕11号)精神,严禁无故迟到、早退、缺会、代会,严禁会议期间使用手机、打瞌睡、交头接耳、随意进出会场。

三、严治空文旅行。凡属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照抄照转,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实际,解决重点问题,推进重点工作。凡是生搬硬套的文件、泛泛而谈的文件、应付考核检查的文件,一律不予签发。严格控制各部门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相关会议对各部门拟出台文件的审议讨论,集中研究文件重点内容,一律不听取文件起草过程和出台意义的汇报。对部门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要严格把关,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过部门的权限和范围。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实行发文总量控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交办、协商解决的问题,不下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省、市已下发至各县区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所有规范性文件今年必须减少30%以上。

四、严防签批划圈。凡涉及到具体工作和具体问题,需要作出具体决策的批文、批件,必须坚持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原则,每个签批环节和人员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一律不得简单地签批,更不能划圈了事。严格文件、批件分级审签制度,不得随意增加审签环节、扩大审签范围,更不得搞层层圈阅。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报白头文、越级报送,必须送县政府办文秘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下一级审签人员未审签具体办理意见的,县政府办文秘室不得报送上一级领导审签,否则追究县政府办文秘室相关人员责任。加快公文办理速度。县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发文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县政府办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制定的相关制度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的情况反馈至报文单位。

五、严查推诿扯皮。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逐项分解,逐项实施,逐项落实。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必须明确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必须履行好统筹职责,主动对接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必须履行好配合职责,主动按要求完成任务。乡镇提请县政府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应直接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县政府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的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向县政府请示。对部门提请的解决事项,联系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属同一名副县长分管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商常务副县长协调解决;属两名或多名副县长分管的,由常务副县长分类别、分批次进行研究;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了的,报县长决策确定。各乡镇、各部门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解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

六、严管办事拖拉。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要强化精细管理意识,对每项工作任务,都要细化工作内容,细化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标准,作出明确的完成时限要求,采取倒排工期方式,制定详细工作流程图,严格按流程图和时间表推进。没有特殊原因,所有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督办、交办事项,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或落实情况。县政府办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及县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办理结果未达到要求的,县政府督查室要做出说明,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要加强调度,对未按督办、交办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的部门或承办人发出办理提醒,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严把审批流程。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归口管理,完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公的操作机制。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加快实现“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彻底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部门之间多头跑”“今天明天重复跑”问题。各部门必须对办理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批流程再造,大力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大力提升审批效率。今年所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时限要在法定时限或原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缩短30%以上。

八、严禁傲慢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及各个政府服务部门,对所有服务对象特别是针对老百姓的办事服务,必须坚持平等、耐心、细致、热情的服务态度,决不允许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也不允许出现“门好进、脸好看、事仍然难办”的现象。凡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性的服务平台,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应知悉事项,凡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的一律视为违反工作纪律。服务过程中,因态度傲慢、恶劣被直接服务对象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一律严肃处理。县优化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办理事项按不少于30%比例进行回访抽查,抽查结果一月一通报。

九、严惩索拿卡要。在全县开展“微腐败”专项整治行动,对机关工作人员出现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宴请或收受钱物、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或暗示给予好处、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特别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律实行“零容忍”,坚决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也要相应追责,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严肃问责。

十、严控考核评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未经县政府审批,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单项考核评比项目,不得以考核评比代替工作手段,更没有权利擅自对考核评比结果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今年,由政府部门组织的考核评比项目要减少30%以上。

为确保以上十条规定有效落实,现明确以下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县、乡人民政府是抓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抓执行落实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抓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执行好政府的重大决策;分管领导是抓执行的直接责任人,要统筹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并定期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是本行业、本领域抓执行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实施,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执行落实情况。

2.强化统筹督办。县政府办要担负起统筹督办执行落实的职责。县政府督查室要按照本级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同志的安排,开展重点督查、专项督办,围绕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主要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副县长批办交办的事项,由联系的县政府办副主任牵头组织督查督办。

3.严格考核奖惩。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制定相应的激励性措施,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执行力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平时加强督促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对执行力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奖励;对执行力强的干部,积极向组织推荐给予重用;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坚决惩戒一些不执行、慢执行、乱执行的负面行为,查处通报一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的典型案例,处理结果公开曝光。强化容错纠错导向,坚决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廉洁奉公者撑腰,消除干部“做得越多、过错越多”和“怕担责、不敢为”的顾虑,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为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县人民政府执行力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唐德荣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蒋俊善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杨迪松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盘成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何福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何 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莫 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郑明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新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夏 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飞云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何忠林 县直属机关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邓仁冠 县编办主任

周海鹰 县财政局局长

王建勋 县人社局局长

卢俊旺 县审计局局长

左湘军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夏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运隆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执行力提升年”活动的日常工作,突出抓好调查研究、工作谋划、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等工作。

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

为推动县政府“执行力提升年”活动顺利开展,确保《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有效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以下十项改革,全面构建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配套制度。

一、推动行政审批归口管理改革。凡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县政府工作部门都要在机构总量、编制总量、人员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内部调控、整合,设置专门行政审批室,将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整合到行政审批室进行综合协调服务,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一个科室对外”,并与本部门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相对应。

二、推动“智慧政务服务”改革。以市政府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为契机,全力抓好县政府各部门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的清理整合,打破信息孤岛和信息边界,加快实现县政府各部门基础性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行“一窗口”服务,逐步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个窗,最多跑一次”。要加快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延伸政务服务信息化网络。年内将全县政府办事事项和服务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率由10%提高到40%以上。

三、推动政务服务公开方式改革。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坚持创新引领,强化公开惠民,不断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加快实现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加强“互联网+监督”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督”平台的震慑力,遏制和预防民生资金领域的腐败现象;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的流程再造,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促进政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月督查、季调度、半年讲评、年终考核”制度。加强科学调度,落实县政府一季一调度、分块负责领导一月一调度,项目指挥长一旬一调度制度。规范和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科学、合理、高效使用。强化跟踪督查,建立项目指挥部日常考核和县委、县政府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强化项目建设保障。突出抓好征地拆迁工作,明确征收补偿的对象、方式、标准,做好征收对象的安置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大工作力量,建立专门征地拆迁工作组,规范档案、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建好施工环境联保机制,优化保障项目施工环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聚众闹事,恶意阻工,强行参公参运,强揽强包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推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县发改委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县优化办督查,每月两到三次的重点项目集中审批办结工作机制,原则上将每月的1日和15日作为“并联审批日”。

六、推动“放管服”深化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县编办要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制度,加快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做好行政权力规划调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构建“责权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七、推动工作精细化管理改革。借鉴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将各部门的内部管理和具体工作进行标准化、模块化、流程化改造,县编办、原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具有审批权限的各部门,要快速抓好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细化,确保每一项审批事项都有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书,增强工作的计划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全面提高政府系统工作效率和质量。

八、推动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改革。在全县政府系统实行公文办理无纸化办公,积极开发“移动办公”程序,逐步实现“移动办公”。

九、推动重点工作督查机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提升督查级别、配强督查力量、强化督查职能,着力构建起上下齐动、左右互动、多方联动、领导推动的“大督查”工作格局。突出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全县性重点工作,对中央、省、市、县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督查落实,强化督查权威,增强督查实效。

十、推动量化考核改革。围绕可量化目标,采取计分制办法,精心设计考核项目和指标,全面推行政府绩效、政府工作量化考核,提升各项考核的科学性、精准度和可信度,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

通 告

江永政发〔2018〕15号

JYDR—2018—00011

为加强我县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江永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县农业委员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之前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县农业委员会、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全县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实施。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江永县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6号

JYDR—2018—0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精神,现将调整后《江永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江永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江永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行政区 区片等级 区域范围(村、社区)

潇浦镇 Ⅰ区 永新社区(白水村、江河村、塔山村)、麒麟社区(三元宫村、五爱村、红山村)、凤凰社区(陈家街村、玉岭村)、四方井社区(江丰村、唐家村、何家村、综合场、新书房、消江村)、塘背社区村(塘背村、白塔脚村、红岩村)、工业园社区村(大漠头村、马河村、瓦屋下村)、允山社区(乌昔巢村、层家村、允山居委会、锦堂美村、油田村、三爻头村)

Ⅱ区 团结村(西村、圣人山村、上村)、接龙桥村(阳家村、溪美村)、何家湾村(何家湾村、塘子下村)、回岗村(峨石村、回岗村)、紫荆村(上杨村、上欧村、大坝村)、和兴村(神口村、周家塘村、上界头村)、石角村、向光村、古宅新村、枇杷井村、下界头村、车田村

上江圩镇 Ⅰ区 上江圩社区(上江圩村、朱家湾村、下新屋村)

Ⅱ区 甘益村(甘益村、大路下村、棠下村)、呼家村(呼家村、杨家(除达滩自然村))、新华村(兴福村、葛覃村、达滩自然村)、桐口村(桐口村、荆田村、白巡村)、夏湾村、龙田村、锦江村、河渊村

夏层铺镇 Ⅰ区 夏层铺社区(夏层铺村、夏层铺居委会)

Ⅱ区 东铺村(东铺村、底铺村、龙眼庙村)、水田村(东塘村、水田村、汝泳村)、雄川村(雄川村、汉江源村)、洞美村(洞美村、九牛冲村、汉江源村6组)、高家村(高家村、禾田村)、高云村(水源头村、寺下村)、福洞村(邓家村、岗背村、福洞村)、上甘棠村、下甘棠村、李家村、马蹄村、昔形塘村

桃川镇 Ⅰ区 桃源社区村(上圩村、下圩村、太平村、菜队村、石牛尾自然村)、隆兴居委会、新街居委会、书馆居委会、四香居委会

Ⅱ区 石枧村(开井村、石枧村、三板桥村)、建安亭村(建安亭村、周宅村、社头村)、里川村(里川村、朱塘铺村)、富美村(富美村、豪下村)、六十工村(六十工村、大源村)、上洞村(上洞村、小勉塘村)、向阳村(龙门田村、宅田村)、邑口村、所城村、新宅村、富隆村、大地坪村、周棠村

粗石江镇 Ⅰ区 粗石江社区(粗石江村、上街居委会、下街居委会)

Ⅱ区 矮寨村(矮寨村、石螺营村)、宋村(宋村、新合村)、竹桂村(竹根塘村、桂阳村)、槐木村(道塘村、叠楼村、槐木村)、光明村( 仙姑塘村、下禾洞村)、白土村(白土村、人字坝村)、城下村、鸡嘴营村

松柏瑶族乡 Ⅰ区 松柏社区(松柏村、建新村、花楼村、富素村、棠景村、梳山村)、黄甲岭社区(仁下井村、黄甲岭村、龙母致村)

Ⅱ区 水美塘村(水美塘村、潮水村)、大同村(大同村、秀甲村)、龙凤村(龙洋村、凤田村)、黄锦村(宅锦村、黄泥铺村)、白马村(白马村、谷母溪村)、三脉下村(三脉下村、圩头自然村、新立宅自然村)、莲花岗村(莲花洞村、首家自然村、四面岗自然村、白竹坝自然村)、石岭村(石岭村、高峰村)、西栎尾村、枇杷所城、南峰山村、水美村

千家峒瑶族乡 Ⅰ区 古龙社区居委会(枫木坪村、白花岗村、山峰村、大里源村)

Ⅱ区 凤岩山村(凤岩山村、凤下塘村)、大溪源村(大溪源村、大宅腹村)、古源村(杉木冲村、小古源村、羊头源自然村、大古源村、瓦屋村)、管家村、井玉村(玉井村、井边村)、莲洞村(莲塘村、古楼村)、瓦扎湾村(中桂村、瓦扎湾村)、大远村、刘家庄村、山口村、大畔村

兰溪瑶族乡 Ⅰ区 勾蓝瑶村(黄家村、上村、大兴村)

Ⅱ区 香花井村(香花井村、动洲村、带下村)、新桥村(新桥村、山水口村、东江自然村)、狮形村、石盘村、棠下村

源口瑶族乡 Ⅰ区 源口社区(上村、小河边村、八角亭村、公朝村、大坪岗村、黄土坳村、居民组)

Ⅱ区 白美村(水美村、上白象村、下白象村)、三源村(横开河村、大田村、白俸村)、七工岭村、锦堂村、朝阳村、八十工村、黄金山村、清溪源村、清溪村、小古漯村、古调村

铜山岭农场 Ⅰ区 场部

高泽源林场 Ⅱ区 洪洞分场、大远分场、盘山分场、茶花山分场、柑桔示范场、鸡笼山分场、高泽源分场、大畔分场、源口分场。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8号

JYDR—2018—00015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江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农委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秸秆焚烧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19号

JYDR—2018—00016

为加强全县烟叶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搞好烟叶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收购市场实行专卖管理。烟叶是国家烟草专卖品,烟农生产的烟叶由县烟草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和调拨,未经委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对在本县境内抢购、套购烟叶的二道贩子进行坚决打击。对擅自收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非法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严禁无证运输烟叶。对非法运输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非法运输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坚决取缔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生产烟丝窝点。非法进行烟叶、烟丝销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叶、烟丝公开销毁;对非法加工烟丝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加工的烟丝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将非法加工的烟丝公开销毁。

五、严禁烟农跨区域交售烟叶。烟叶由烟草分公司依法收购,烟叶实行入户预检,按标准预约定点收购,烟农凭预约单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已预检的烟叶。对违反收购合同规定在站外交易,将烟叶出售给烟贩子或外县收购站点的,一经发现要追回政府和烟草部门为烟农提供的各项烤烟生产投入,并按每亩2.5担每担150元的标准追缴税款。

六、从严整治烟叶收购市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食药工质、税务、交警、烟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杜绝烟叶外流。对插手收购、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侵害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者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无证运输或违法收购烟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有使用价值的,按罚没收入的15%奖励给举报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烟草局举报电话:0746-5727056;烤烟办举报电话:0746-5722541)。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8〕6号

JYDR—2018—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江永县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精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为贫困人口就医提供更便捷服务,增强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政策透明度,根据全省推进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江永县贫困人口(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下同)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全面实行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即贫困患者在县内医院出院时一次性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扶贫特惠保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减免、政府兜底等结算程序,无需到各单位办理报账手续,自付最高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即可办理出院。

江永县贫困人口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后,到县医保中心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一次性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扶贫特惠保补偿、民政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结算程序,无需到各单位办理报账手续。

二、实施步骤

(一)实施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实施时间:2018年7月25日前开设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专户;7月31日前各部门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专户备用金拨付到位、“一站式”结算平台建成上线;8月1日起在县域内所有协议医疗机构实施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在县医保中心设立“一站式”结算窗口。

(三)结算流程:贫困人口县内住院: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特惠保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医院减免→政府兜底→自付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办理出院。

县“一站式”结算窗口结算流程:贫困人口住院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特惠保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医院减免→政府兜底补偿。

三、结算方式

(一)贫困人口在县内医院住院的,在住院医院“一站式”结算窗口完成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二)贫困人口在县外医院住院的,回来后到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窗口完成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四、结算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乡镇卫生院无起付线,个人自付最高每人次乡镇卫生院不超过1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不超过160元。年累计最高报销15万元。

(二)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即在普通人口14000元的标准上下降50%,起付线为7000元;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过7000元即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年累计最高补偿20万元。补偿比例为: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以内,补偿比例为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以内,补偿比例为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以内,补偿比例为70%;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年累计最高报销20万元。

(三)扶贫特惠保报销标准。

1.贫困人口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住院治疗,对其实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在保险额度内,对其余额(核减完全政策自付)按90%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金额根据年龄段设封顶线,年龄段:17(含)—60周岁(含),年度累计最高报销 5000元;0-16周岁(含)和60岁以上,年度累计最高报销2000元。

2.贫困人口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导致身故、伤残(含烧烫伤),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不纳入“一站式”结算。

3.大病保险补充保障,贫困人口因疾病住院(含大病特药)达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大病保险补偿后,保险公司对该贫困人口剩余的医疗费用(核减完全政策自付)按4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累计报销50000元。

(四)民政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

(1)在县乡两级定点医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

(2)在县外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

2.低保对象救助标准

(1)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6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6000元。

(2)在县外医院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4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6000元。

3.贫困人口患4类9种大病救助标准

(1)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等4类9种疾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农村贫困人口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救治的对象为14周岁(含)以下、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的参保儿童。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前述4类9种疾病在县内定点的县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医疗救助低保对象按70%、非低保对象50%的比例救助。

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前述4类9种疾病在县外县级综合医院、定点的本市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线)治疗的低保对象按50%、非低保对象按40%的比例救助。

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患前述4类9种疾病在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均按3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6000元。

(五)定点医院减免标准。

贫困人口患4类9种大病,在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特惠保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定点医院按50%给予减免。

(六)政府兜底补偿标准。

贫困人口住院医疗总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扶贫特惠保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减免后,政府给予其医疗总费用90%的兜底保障。

按最高标准补偿。

贫困人口中具有双重贫困身份属性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计算。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

为加强对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县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周立夫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唐德荣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蒋俊善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长杨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盘成军任副组长,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承保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由王建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分工,限时推进。

县人社局:负责牵头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工作的组织协调、方案制定、平台建设、调度考核等工作;县医保中心负责于2018年7月25日前开设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专户;7月31日前各部门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专户备用金拨付到位、 “一站式”结算平台建成上线;8月1日起在县域内所有协议医疗机构实施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在县医保中心设立“一站式”结算窗口。并实行一月一拨一结算,年底与各相关部门进行统一清算。

县财政局:负责开设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专户,将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经费、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及宣传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负责政府兜底保障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管。

县扶贫办:负责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更新和精准识别,更新信息及时反馈至县医保中心,以及做好扶贫特惠保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低保、特困人员的认定、信息更新和精准识别,更新信息及时反馈至县医保中心,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管,安排工作人员到县“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上班。

县卫计委:负责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落实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医院减免政策,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严控过度医疗和不合理费用上涨,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负担,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乡镇“一站式”结算的相关服务工作。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于2018年7月31日前设立好“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

县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承保各公司:及时拨付备用金,积极配合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服务中心做好“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安排工作人员到县“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上班。

(三)专账管理,专户结算。

成立“一站式”结算管理联席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由王建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院、相关单位、贫困人口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切实简化结算程序,减轻医院垫资压力。设置“一站式”结算管理专户,专户设县医保中心,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各单位应报销的医疗费用、贫困人口县外住院医疗费等统一通过“一站式”结算管理专户结算。预拨“一站式”结算管理专户周转资金(城乡居民医保500万、县财政30万元、县民政30万元、特惠保保险公司按保费的15%),作为日常周转资金,各相关单位周转金于2018年7月31日前拨付到该专户,以后每月15日前向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专户预付下月结算资金,实行一月一拨一结算,年底统一结算。县人社、民政、财政部门和大病保险公司、特惠保保险公司等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月对“一站式”专款进行结算,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一站式”专户上月支出款情况,将付出款拨付到“一站式”结算管理专户,确保“一站式”结算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

“一站式”结算工作是健康扶贫工程的重点工作,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一站式”结算工作的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认真履职,对因工作落实不力、结算进度缓慢、资金拨付不到位,影响全县脱贫攻坚目标实现的,按照脱贫攻坚工作问责体系严格问责。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8〕7号

JYDR—2018—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江永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

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 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江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安排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县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 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令)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列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当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绩效管理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

(六)规范中介服务,推行“多评合一”;

(七)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八)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一般应实行代建制。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

第七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稽察、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稽察和全程审计监督。

(四)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审查管理。

(五)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的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六)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的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十条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一)每年第四季度初,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

(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入库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当优先重点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续建项目及需配套的中央和省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纳入县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项目法人已经确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 县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年度计划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当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相衔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勘查设计、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并参与工程造价控制(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各类咨询报告(文本、图件)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评估、审查、批复。除国家和省另有专项规定外,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按规定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县规划建设、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涉及占用林地项目)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报送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县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经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县规划建设、县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涉及占用林地项目,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业用地预审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发改部门全额安排建设资金,或安排部分资金其余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除外);

(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县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公用、环卫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县财政部门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部门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相关职能部门从速从简审批,确需立即开工的,可先开工,然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概算审核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批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市内其他县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二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五章 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及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申报,遵从工程变更审核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同一项目原则上仅允许申请调整一次。

第三十八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或虽超过百分之十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四十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以及县政府投融资公司应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依进度按程序拨付到位,防止拖欠工程款。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未按规定报批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投融资公司不予拨付项目变更增加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六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督”,建立以党内监督为根本、部门监督为主体、群众监督为基础、科技监督为手段的新型监督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四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分别负责对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稽察、跟踪审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部门)的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第四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交工合并验收,建成运行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机构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审查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未经项目审批经、不按规定招投标,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或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核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省对中央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永县人民政府

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江永政办函〔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

十条规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永县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条规定》,结合县政府办工作实际,切实发挥县政府办在全县政府系统“执行力提升年”活动中的表率示范、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作用,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公文办理(按照《江永县公文办理制度》《江永县发文办理制度》执行)

(一)发文办理:从收文到发文一般为7个工作日,需要补充征求部门意见的,一般为10个工作日;紧急文件,以领导安排的时限为准。

1.收文登记:属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发文范围的,由文秘室负责收文登记,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未提供电子文档、资料不全、文稿质量差、属部门职责等不符合行文规定的,予以退文处理,并一次性告知发文的要求。

2.校对审核:文秘室对文件内容、行文格式、发送范围等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规范性文件由文秘室批转到县监察委、发改委、法制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及时送文秘室,需要相关单位会签的,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文件,起草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报县政府办按程序审核送签。

3.拟办送签: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由对口服务联络员负责送文,县长由文秘室负责送文。文秘室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文秘的副主任签批。对口服务联络员每天上午、下午各1次到文秘值班室取文,紧急文件随叫随到。如对口服务联络员外出,要及时告知文秘室,与文秘室协商送领导签批。

4.领导签批:领导签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口服务联络员要及时提醒或电话请示领导批文,领导外出可采取电话报告、办后补签等方法处理。

5.校稿印发:文件签批完毕后,文秘室通知起草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对并签字后上交文秘室,文秘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号、校对、印制、发文、存档。

6.督查通报:文秘室对不按时限要求办理、不按时取文的,每月进行汇总,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对相关单位和对口服务联络员进行通报。

(二)请示件办理:从收文到办结一般为7个工作日,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的,从收文到办结一般为10个工作日,其中征求部门意见为3个工作日。

1.收文登记:属县政府收文范围的,由文秘室负责收文登记,半天内提出分办意见。涉及两个副县长的文件,文秘室提出分办意见时,应明确主办和承办。对资料不全、质量不高、格式错误、越级行文、不符合政策规定和不属于县政府收文范围的文件,予以退文处理。

2.分办送签:对口服务联络员每天上午、下午各1次到文秘室取文,并对报送文件内容、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如对口服务联络员外出,要及时告知文秘室,与文秘室协商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签。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由对口服务联络员转办。

3.领导签批:领导签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口服务联络员要及时提醒或电话请示领导批文,领导外出可采取电话报告、办后补签等方法处理。

4.转办存档:文件签批结束后,由文秘室负责登记和转办在半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单位取文,并按要求复印存档。

5.落实反馈: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办相关部门的请示,由文秘室转交相关副县长和对口服务联络员,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

6.督查通报:文秘室对不按时限要求办理、不按时取文的,每月进行汇总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对相关单位和对口服务联络员进行通报。

二、关于会议纪要办理

会议纪要起草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7个工作日内印发。

1.纪要起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综合信息室起草。专题会议由相应联络员负责起草并报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3个工作日内送文秘室。

2.审核签批:文秘室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领导签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3.校对印发:由文秘室、综合信息室负责登记、编号、校对、印发,1个工作日内完成。

4.督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三、关于会务服务

1.会议通知:县政府各类会议由县政府值班室根据会议方案发出通知,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

2.会务组织:会务组织包括资料分发、座签摆放、会标制作、茶水供应、灯光空调音响视频调试、候会呼叫等。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文秘室负责;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对口服务联络员负责、文秘室协助。

3.会风督查:会风会纪包括与会人员手机存放至屏蔽柜、不迟到早退、不随意走动、不抽烟闲聊、不打磕睡等,要认真开会、做好记录。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督查室督查会风会纪;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对口服务联络员督查会风会纪。

4.新闻报道:县长召开的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分管综合的副主任负责新闻稿把关,按规定报道;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开的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分管副主任对新闻稿把关,按规定报道。

四、关于县政府总值班工作

1.值班要求: 认真落实县政府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须报文秘室负责人批准,指定其他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开。

带班领导监督值守人员到岗、交接班情况,指导值守人员处理签发文件、来文来电来询工作,并在值班记录本签字。工作日七小时外、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全权处理带班期间突发事件处理、来文来电来询等所有事宜(含向值班县级领导汇报、传达领导指示精神、落实情况、通知应急人员处理等等),并要求值守人员将处理结果告知分管副县长、主任、分管文秘值班副主任、文秘室(值班室)主任。

2.值班运行:执行领导带班和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轮流值班工作制度。工作日白天以1人为主处理日常工作,为正班;安排1人辅助正班工作,为副班。晚上安排1人值班,为晚班。全体人员轮流值正、副班和晚班。节假日和特别防护期,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3.值班通讯保障制度:值班人员必须高效、准确、规范地使用各种通讯设备,并确保设备畅通。不得使用值班电话聊天,或无故长时间占线。值班通讯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要迅速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4.会议通知下发:值班人员接受下发会议通知任务后,按程序报告文秘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首先,在值班日记本上做好登记,核对确认拟下发通知的内容;其次,以值班手机编辑短信息或微信为主,电话通知、原件呈送为辅的方式下发至各单位办公室;最后,再次核对确认时间、地点、内容、单位及参加人员等关键要素是否到位,确保不出现错发、漏发等情况。

5.值班登记:每天值班情况必须详细登记在案,包括来电人员、时间、事项、来文等。

6.值班责任落实:对当班人员的在岗情况,带班领导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执行制度不严的人员,实行通报批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对不接听总值班室电话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登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五、关于承办领导同志外出请示报告

1.登记承办:总值班室统一收取各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外出的审批单,并要求分送县委办、政府督查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不再进行报告,但必须报备县政府总值班室。

2.跟进反馈:当班的同志要密切关注各单位请假情况,衔接好相关事宜。

六、关于承办来宾接待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特殊情况急事急办。

1.及时报告:收到上级领导来江永调研通知或收到其他市县的来函后,文秘室在1小时内报告政府办主任,并呈报相关县级领导,根据领导批示立即转相关人员和科室落实办理。

2.制定方案:上级领导莅江永或收到其他市县的来函,由对口副主任牵头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负责制定接待方案,行政事务室根据接待方案细化接待流程。

3.方案送签:接待方案2个工作日内报领导签批完。

4.组织实施:接待方案形成后,由牵头副主任、相关科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七、关于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1.信息接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当班人员接到各地各部门的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掌握本辖区内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响应,对照《永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与标准》研判该事件性质、等级和衍变趋势,作出科学准确地分析。

2.信息核实: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县直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准确掌握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起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造成的影响、发展态势和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情况。加强与县委办信息室、县直业务主管负责人的衔接沟通,立即启动县本级突发事件信息联动共享机制。

3.信息首报:在接报及核实有关突发事件情况后,当班人员要在10分钟内形成信息摘报并附拟办意见,及时呈报县政府办带班领导、县政府领导同志。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口头报告有关情况,1小时内进行文字报告,信息报送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等方式呈报各级领导,确保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

4.领导批示指示办理:对领导同志就突发事件做出的重要批示进行统一编号,并书面传达给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5.信息续报:跟进掌握事件发展和后续处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做好有关续报工作。

6.信息终报及归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整理,向市应急办报送最终结果,统一编号后归档备查。

八、关于县长批示件办理

1.登记:县政府督查室在收到县长批示件后,必须在收文当日内根据文件标题、主要内容、批示意见、责任主体等关键要素,做好登记工作。

2.交办:登记完毕后,以书面交办的方式进行交办。县政府督查室在收到县长批示件的当日内,以江永政督信函(用于群众来信)和江永政督函(用于工作批示)等形式将事项交办给具体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具体责任人为县政府领导的,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长批示意见拟好督办文书,在当日内直接送达相关县政府领导;具体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县直单位(负责人)或省、市驻江永单位(负责人)的,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长批示意见拟好督办文书在当日内送达该单位和该责任人。

3.反馈:具体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在收到县政府督查室的督办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按照要求反馈至县政府督查室。

4.督办:对于一些事关重大、急需处理或者通过书面交办效果不佳的县长批示件,在按程序征得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县政府督查室安排专人或组成联合督查组在24小时内进行督办。督办的情况要及时报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及分管督查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

5.报告:县政府督查室收到办理情况反馈后应核实核查。3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下一步办理建议(如建议销号、建议跟踪督办等)书面报告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

6.汇总:县政府督查室固定在每月初将上月县长批示件办理工作情况呈送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审示,并根据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的批示意见做好通报、结账等工作。

7.归档:县长批示件办理完成后,及时将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年度统一装订,归档备查。

省、市领导批示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参照此程序办理。

九、关于建议提案办理

1.登记:县政府督查室对县人大、县政协交由县政府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市建议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拿出办理意见送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签批,必要情况下报县长审定。

2.交办:县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将建议提案交由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3.办理: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县建议提案办理进度,督促各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和提案者,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最迟不超过6个月内答复。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办结市建议提案,并将答复件报送县政府督查室,由县政府督查室分送市政府办公室及市人大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

4.督查:联合县人大、县政协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每年提请召开两次专题督办会,推动办理工作。

5.总结:及时将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归档备查。

十、关于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专项督查

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实行“一单四制”制度,形成任务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任务不落实不销号。

1.形成任务清单: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县政府全会议定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等,由县政府督查室拟定工作任务,按程序审核报批后,形成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

2.交办制:对确定的任务清单,由县政府督查室通过集中交办、单个交办等方式,交相关责任单位办理。

3.台账制: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紧密调度,实时跟踪,严抓落实。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抓好督办落实;对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大督查、年终结总账”;对县政府全会议定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等,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实行不定期督查,按时验收到位。

4.销号制:责任单位阶段性或者全部完成交办任务后,要形成专门材料和台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请县政府督查室核查验收。经核查验收,如情况属实,县政府督查室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在管理总台账状态栏中予以认定。对认定为已完成的,予以销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对阶段性完成任务较好的,在状态栏中注明完成情况,予以肯定性的认定,并继续抓好跟踪落实,直至任务全部完成。

5.通报制:县政府督查室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任务完成出色的,由县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对主观上不主动、不积极,经催办督办后仍未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或者经督办后仍未完成交办任务的,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时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附件:1.责任追究办法

2.“一单四制”销号审批表(样表)

附件1

责任追究办法

县政府办公室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和流程办事,如有违反者,将进行严肃问责,决不护短、决不迁就,以强有力问责倒逼制度执行、责任落实,促进县政府办公室执行力全面提升。

1.问责的方式:包括提醒、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调整岗位、调离县政府办公室等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问责的提出:对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启动问责程序,由县政府督查室提请县政府办党组给予违反者相应的问责处理。

3.问责情况的通报:由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县政府办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通报,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4.问责结果的运用:对违反上述制度和流程的,第1次给予口头提醒,第2次进行谈话,第3次要求书面检讨,第4次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洛;违反4次以上仍我行我素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调离县政府办公室等组织处理;触犯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2 “一单四制”销号审批表(样表)

销号审批表(样表)

务 事项编号 责任单位 交办单位 解决

时限

具体任务

任务完成情况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交办单位审核意见

交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杨运良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杨运良同志任县房产局局长;

张晓平同志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免去钱建洪同志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唐梦琳同志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陈健林同志的县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

郑少平同志任县园林局局长;

何忠林同志任黑山国有林场(铜山岭农场)副场长;

周永康同志任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江万平同志任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至2018年12月7日),免去其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职务;

免去何满女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宋大军同志的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何凤贵同志的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职务;

免去曹国军同志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谢铁山同志的县房产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跃志同志的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何丽辉同志的县公证处主任(试用期一年)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熊运正同志任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熊运正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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