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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永政报第一期
  • 2018-05-02 14:47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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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永 政 报 2018年第1期 (总第35期) 4月6日出版 江永县人民政府机关刊物 本刊是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 刊登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目 录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号JYDR—2018—00001…………....…....….........(1)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号JYDR—2018—00002……….... ……....…...…(4)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行动通告 江永政发〔2018〕3号JYDR—2018—00003………....……....…...........(5)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柑橘苗木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4号JYDR—2018—00004……....……....….............(6)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6号JYDR—2018—00005……….....……......…..….(7) 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全县河道水域“僵尸船”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7号JYDR—2018—00006……....……....…..............(8)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8〕1号JYDR—2018—01001….......................…...(9)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8〕1号

JYDR—2018—0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江永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做优做强,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加强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为盐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突出食盐安全,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工作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自国发〔2016〕25号印发之日起,以我县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依照国家新颁发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

2.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分阶段稳步推进剥离省轻工盐业集团江永支公司 (县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第一阶段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保持原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县科商粮和经信委主管全县盐业和食盐专营工作,省轻工盐业集团江永支公司(县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接受县科商粮和经信委的指导和监督。盐业市场执法人员相对固定和独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财政给予盐政执法经费保障。第二阶段从2018年1月31日起,食盐专营行政职能重新明确为县食药工质局负责。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从省轻工盐业集团江永支公司(县盐务管理局)剥离,撤销县盐务管理局,将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至县食药工质局,实现机构、职能、人员上的全面融合。由县食药工质局负责盐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力量,保证盐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实现政企分开,平稳过渡。

县科商粮经信委作为全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全县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与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食药工质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快建设我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3.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盐业法规政策。根据国家新修订颁发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确保依法治盐、依法行政。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按照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按照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我县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按照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县科商粮经信委要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县食药工质局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完善食盐储备制度,修订《江永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为防范市场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合理研究确定食盐年度储备量,并尽量依托现有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县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县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盐业主管机构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照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定期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托"信用湖南"等网站公示公开,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食盐批发企业要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科学补碘工作。落实国务院《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县卫计委负责落实食盐加碘标准,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适当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科商粮经信委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江永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办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县科商粮经信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编办、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计委、县国资委、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食药工质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金融办、省轻工盐业集团江永支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县科商粮经信委负责盐业体制改革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抓好责任落实。各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要根据明确的工作内容,结合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扎实落地。

(三)加强监管,打击制贩假盐。要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食盐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坚决制止趁改革之机扰乱我县食盐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披露一批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江永县盐业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2号

JYDR—2018—00002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派出所对本辖区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运输、购买、使用、储存实行安全监管,并对爆破器材的流向进行监控,治安大队负责对本县内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及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的管理进行督查。

二、严禁私藏、私借、转送、赠送爆破器材,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各营业性爆破公司和非营业性爆破公司购买民爆物品,先由公司的负责人签署意见,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再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核,县公安局审批,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江永分公司购买,由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配送,由专业的押运员进行押运。

四、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爆破员在使用民爆器材时,必须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到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领用,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将领用的信息如实输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系统。

五、储存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作业许可证,方可储存民用爆破器材。

六、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必须做到规章制度齐全,出入库台帐登记详细清楚,帐物相符,仓库必须派驻三人以上专人保管,做到24小时值班看守。

七、各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爆破员在领用民爆器材时,应根据实际用量进行领取,民用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必须要在出库登记本上将领用数量、用途、使用地点登记清楚,且由爆破员本人签名后方可领取,登记台帐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必须保存二年以上。

八、从事爆破作业必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九、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部位等地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经市公安局许可,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十、在矿山从事爆破作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十一、严禁爆破作业人员以合法身份套取爆炸物品流入非法采矿区或进行转卖等违法活动,予以从严打击。

十二、欢迎对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检举,检举电话:110、0746-5730561。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行动通告

江永政发〔2018〕3号

JYDR—2018—0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主动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联系和举报电话:110、0746-5730561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柑橘苗木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4号

JYDR—2018—00004

为有效控制柑橘黄龙病等病虫害的扩散蔓延,从源头上控制病虫害发生,确保我县水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柑橘苗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柑橘苗木,应向县农业委员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到县植保植检站办理植物检疫备案,按《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育苗。

二、凡生产柑橘苗木,须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出圃。农户自繁自用的柑橘苗木也应实施植物检疫。

三、特别提醒:柑橘种植户购买柑橘苗木时,要查验销售者是否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等合法手续,不得购买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柑橘种苗或接穗,应种植无病菌的健康柑橘苗木。

四、凡调运的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柑橘苗木,一律收缴并销毁。对违反法律相关规定,造成柑橘黄龙病等疫情扩散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举报电话:0746-572255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6号

JYDR—2018—00005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县清明节期间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4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严禁在林区内实施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地坡等违规用火行为;严禁在林区及边缘烧荒、烧渣积肥等野外生产用火;严禁带火种入山。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各级中小学校森林防火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火意识。

三、清明节期间,各乡镇场要明确值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成立应急队伍,确保随时处置火情。要组织力量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哨卡,加强重点部位巡逻。如发生森林火灾要做到科学处置,安全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人员以及中小学生等扑救森林火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警火灾,要立即向“12119”、“110”报警,或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746-5723773。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酿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全县河道水域“僵尸船”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8〕7号

JYDR—2018—00006

为确保河道水域防洪、航运、生态安全,清除安全和污染隐患,根据湖南省总河长令《关于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的规定》(第2号)的要求,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全县河道水域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船舶(即“僵尸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僵尸船”清理整治按照“政府主导、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由乡镇属地负责,交通海事部门牵头,环保、水务、畜牧等部门配合协同推进。

二、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僵尸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长期停靠不用、无人管理船舶的所有人、船舶基本情况、停靠地点等基本信息,建立辖区内“僵尸船”档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各船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主动到县交通运输局登记认领,自行驶离,妥善安全处置。对无人认领或逾期未驶离的船舶,将组织交通海事、环 保、水务、畜牧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停靠上述水域内非法船只,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置。

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8〕1号

JYDR—2018—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江永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8号)精神,切实做好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梯次推进,逐场销号”原则,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推行源头减量,严格过程控制,强化末端利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扶持,规范执法监督,突出科技引领,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长效机制,力争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上有新突破。2018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到2020年底,建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二、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制度

(一)落实环境评价制度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指导督促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登记表备案管理。加强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规模以下养殖场(小区)的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会同县环保、畜牧、国土、城管等部门加强对规模以下及散养户的规范管理。村(居)委会对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水产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2018年底前,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计划,细化分解年度重点任务,编制工作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并抄送上级畜牧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行动计划要具体到养殖场,细化到建设内容,明确治理完成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环保、畜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建立污染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监管平台,加强对直报信息系统的在线监管、实时监控,对上报信息不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责任,对不运行处理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处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畜牧水产局参与)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防治的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立畜禽粪污治理档案,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鼓励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便输运系统。通过直联直报系统上报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到2020年底,所有养殖场全部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三、构建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新机制

(一)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优化畜牧业养殖布局,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畜禽品种改良进程,落实畜禽疫病防控措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定期开展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精准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农委、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参与)

(二)开展环境承载能力评估

按照粪肥养分综合平衡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根据畜禽粪肥供给量与农田负荷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

(三)推进肥料化利用

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充分发挥畜禽粪污肥料化属性,支持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有机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工生产有机肥;支持中小型畜禽养殖场采取堆沤发酵方式就近就地还田。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示范,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

(四)促进能源化利用

充分利用畜禽粪污能源化特性,支持大型畜禽养殖场建设池容10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用于供气、提纯净化、生产生物天然气,支持建设沼气配套管网入户工程,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突出沼渣、沼液肥用功能,开展沼肥加工、田间配送,用于粮食、蔬菜、林果、花卉等农业生产,实现循环利用。(县生态能源局牵头,县农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参与)

(五)开展养殖密集区治理

在畜禽养殖密集区推行“养治分离、专业生产、市场运作”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环境治理领域,建立粪便污水分户贮存、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污合力。(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六)建立生态循环体系

加强示范带动,构建大中小“三个循环”。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订单等形式配套种植用地,就近就地消纳畜禽养殖粪污,构建种养结合主体双向小循环。充分发挥沼气工程作用,通过农牧对接、沼气利用、水肥一体化、智能化设施等建设,构建产业融合、种养平衡、农牧结合的区域多向中循环。统筹农牧产业、沼气工程建设、有机肥加工、农牧业废弃物收集加工、休闲农业、美丽乡村等配套服务措施,构建县域生态农牧业立体大循环。(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县财政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县财政局牵头、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参与)

(二)加强政策支持

将以畜禽养殖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等属于非农建设占地的,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粪污收、储、运及有机肥加工使用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将畜禽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范围。(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委、县电力部门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服务

开展畜禽粪污治理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养殖场源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安全、高效、环保型饲料产品及肥料产品,加强微生物发酵、污水深度处理安全回用及环境安全评价技术研究。推广种养结合园区内自循环、第三方综合治理、肥料化利用、区域化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堆积发酵就近还田利用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加强对养殖场技术培训和指导,增强从业者治污意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牵头)

(四)严格绩效考核

将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县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扬及政策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通报批评。(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

(五)强化宣传引导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各地畜禽粪污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从业人员治污的责任感紧迫感。曝光一批违法排污的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排污者处罚力度,形成治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参与)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按

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县畜牧水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 。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周勇跃同志免职的通知

江永政人〔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

免去周勇跃同志的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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