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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永政报第二期
  • 2017-11-13 16:51
  • 来源: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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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期
(总第32期)
主管:
江永县人民政府
主办: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委员会
顾  问:唐德荣 蒋俊善
主  任:夏  韬
副主任:蒋少平 周  艳
委  员:何  颖 何丽娟
杨柳东
        
责任编辑:周  艳
          杨柳东
监制:钱建洪
校对:周  艳  杨柳东
      全芬芬  
地址:江永县人民政府
电话:5722015
电子邮箱:
jyzfbwms@163.com
邮编:425400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7〕10号
JYDR—2017—00008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起全县统一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江永县境内的永明河、桃川河,其中永明河从县城幸福桥至西门桥河段为永久性禁渔区。
二、禁渔时间:每年的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四、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凡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共同遵守,服从指挥和管理。对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渔政部门举报电话:0746-572568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12号
JYDR—2017—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永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征地,指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包括土地被征收人和房屋被征收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为征地实施的程序主体,负责办理征(转)用地报批手续工作;负责项目征地(预征)范围的确定;征地中做好实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登记等工作;协调、监督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的申请、划拨和兑现;负责办理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范围内涉及征地的其他事项。
涉及相关乡镇为征地实施主体,牵头制定具体项目征地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宣传及政策解释工作;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用地报批资料中需行政村(社区)确认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协助国土资源局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丈量、登记、造册;负责落实征地村组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和被征地村民到现场指界及征地面积确认表的签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表的签字及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负责做好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迁移拆除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城管、房产、城投、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司法、信访、法制、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乡镇、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负责做好征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解释工作,并负责做好土地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及村组、社区干部到场指界、征收协议签订等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严格执行“二公告一登记”规定。具体征收程序为:
(1)告知拟征地情况。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3天以上,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被征收人,并将告知内容函告相关部门。
(2)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如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确认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3)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天。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征地征收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天。
(6)组织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
(7)征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时限将征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全额支付到位。
第五条 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一类区每亩4万元、二类区每亩3.4万元、三类区每亩3.1万元;旱地、园地一类区每亩3.2万元、二类区每亩2.72万元、三类区每亩2.48万元;林地一类区每亩2万元、二类区每亩1.7万元、三类区每亩1.55万元。对一类区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给予水田每亩3600元、旱土每亩160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必须在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全交地的,给予奖励,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具体分配由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商定。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按照“据实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永政发〔2012〕2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
第八条 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三项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即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装修装饰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执行,房屋征收重置价按市中心城区的85%执行。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补助。具体标准按永政发〔2013〕28文件执行。
第九条 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
(一)县城规划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4.45万元(购房补助10.2万元、社保扶持费4.2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由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房屋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购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户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房屋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二)县城规划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村组织负责调整。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对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有关单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2.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房屋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房屋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征收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给予按期签约腾房奖、配合征收奖、征收工作连带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和提高房屋征收重置价5%的奖励。
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房屋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栋)奖励5000元;若房屋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每户(栋)奖励10000元。
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房屋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房屋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除给予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外,不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村组应增加其一人份额;增加一人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一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按原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按《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被征地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江永政办发〔2016〕4号、江永政办发〔2016〕5号文件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江永县县城城区征地预留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办函〔2015〕33号)、《关于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江永政发〔2010〕2号)、《关于印发〈江永县征地一次性补偿置换稻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办发〔201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发〔2017〕11号
JYDR—2017—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依法加强对本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县房产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并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监管。
县发改、财政、住建、城管、国土、公安、民政、食药工质、监察、信访、安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县房产局下设的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受县房产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工作经费提供充分保障。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征收补偿总成本。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县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工作,以及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三)开展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编制征收补偿资金预算,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开展被征收房屋评估;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九)实施房屋拆除。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本县区域内下一年度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总体计划。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县发改委,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发改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按相关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意见表;
(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规划审查通知单;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图;
(五)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以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公告应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及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现场张贴。
征收项目一般按现有地块边界划定调查蓝线,依据上位规划下达规划要点,但应当将跨越现有地块边线的房屋整体划入项目规划调查蓝线。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食药工质、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民宗文体广新、卫计、银行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定的征收范围,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核实改变原公告结果的,应重新公告。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城管、国土(不动产)等有关部门对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各职能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和协调。对上述建筑的认定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凭住建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其面积以有资质房产测绘单位的测量面积为准,其用途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的实际用途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公布的调查结果,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依据、理由、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情况、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产权调换用房及周转用房准备情况、征收签约期限、过渡期限等。
第十五条 组织发改、财政、住建、城管、国土、房产、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六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过半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决定;或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从已报名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以及社区代表等参加,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在作出评估结果时应当说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提供相关依据。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分户评估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每户的评估结果报告。每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每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发改、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县综治维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具备房屋征收条件并符合征收程序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100户或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存入县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筹备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由该单位负责筹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按照房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足额存入县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 鼓励被征收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支持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调查摸底、权属认定等工作,按规定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对被征收人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完成上述工作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相应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个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产权调换房源的情况确定,鼓励选择商品房小区房源进行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房。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7层(含7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8层(含8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按10元∕㎡计算,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800元。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过渡安置费、搬迁费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经营行为合法、有相应纳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7‰并参照纳税情况计算。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三个月计算。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三条  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除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资金,并加强对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资金;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支付给建设单位,但最多只能支付补偿资金的80%,在被征收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房产手续后,方可支付剩余补偿资金给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按如下程序办理:
1.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4.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补偿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4.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搬迁与拆除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除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拆除施工单位外,任何人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在确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时,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拆除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并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方案报房屋征收和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拆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
(五)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
(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项目监理部人员资格证书;
(七)拆除施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
(八)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从事拆除施工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和转学等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不严格执行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五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进行房屋征收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没有做规定的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条例和办法执行;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市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有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继续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
附件
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
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补助和奖励如下: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除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新房外,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产权调换补偿补助面积按新房价格计算补偿外,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5%的购房补助。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50元/㎡的标准享受购房补助。
  三、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套(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套(栋)5000元奖励。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奖。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六、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列入同一个征收项目的同单元、同一栋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套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同栋被征收人每套再奖励1万元;同一征收项目内单家独栋的房屋,被征收人邀约三栋以上的被征收户在同一天内签订协议的,每栋奖励1万元。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套(栋)5000元的寻找房源奖;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给予每套(栋)自行过渡奖3000元。
八、征收活动中的补助、奖励事项必须在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奖励。
  九、补助、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面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
  十、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残疾证》和重大疾病证明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困难补助。被征收人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并经所在社区和民政部门认定后,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方可领取补助。困难补助标准按2000元/人发放。按照伤残严重等级排序,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持七级(含七级)以下残疾证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十一、本奖励办法奖励以套或栋为单位,同一被征收户,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多套(栋)房屋的,按实际拥有的套(栋)给予奖励;多个产权人共有的一套或一栋房屋按一套(栋)给予奖励。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7〕15号
JYDR—2017—000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2016〕4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和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湖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的通知》(湘经信消费品〔2017〕28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我县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及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坚持持证经营。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已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按依法许可的项目从事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二、坚持定点生产。食盐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制度。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等从事食盐生产。
三、坚持批发许可。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四、规范跨区食盐经营行为。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江永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主动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坚持产销一体,严格按照规定经营,并开具增值税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不得弄虚作假,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
五、坚持票据追溯制度。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经营网点购买,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盐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诚信经营食盐的流通渠道或网点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六、坚持加碘标准。江永县地处山区,地理环境处于缺碘状态,食盐加碘必不可少。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湖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通告》,目前湖南省食用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以碘元素计),允许碘含量的标准为21-39mg/kg。
七、坚决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
    八、坚决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为保持食盐市场基本稳定,各级盐业、发改、公安、卫生、食药工质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侵犯食盐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以其他盐产品充当食盐,扰乱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九、鼓励举报涉盐违法活动。食盐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国民素质提高。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检举,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予以表彰。
举报电话:县科商粮经信委0746-5725913、县公安局0746-5730561、县卫计委0746-5723932 、县食药工质局0746-12315、县盐务局0746-5722126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3号
JYDR—2017—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江永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3号令)、《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7〕7号)的规定,结合江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投资额超过上述规模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禁止以划小合同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二、交易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缩短交易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交易程序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别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交易准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建设单位方能提出交易申请。
(二)编制和评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并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发包价。禁止先交易后财评。
(三)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事宜,代理机构可由发包人自主选择。
(四)提交资料。建设单位提出交易意向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
2.项目交易事项核准资料
3.工程预算及财政评审结论
4.交易已经具备前置条件的证明材料
5.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6.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备案需要的资料
7.工程发包文件(内容包括:发包人名称和住所;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来源和发包价格;必要的图纸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成期限;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承包报价和承诺书格式要求;承包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五)接受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工程发包文件进行备案,对符合交易条件的,发出工程交易备案通知表。
(六)发布交易公告。核准为公开交易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备案通知表在江永县政府网站发布交易公告和工程发包文件,公告时间为3日。潜在承包人通过江永县政府网站自行下载工程发包文件。
(七)提交承包文件。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潜在承包人按交易公告和发包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承包报价和承诺书,并密封装订,在接收承包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地点。
(八)组织评审。
1.专家抽取。从湖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常住永州江永县、道县、江华县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合格性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承包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若报名承包人过多,超过15家(含15家)以上时,可先从所有报名承包人中随机抽取7家入围,评审委员会对入围承包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确定合格承包人名单。
(九)抽取承包候选人。从合格承包人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承包候选人并排序,按照原公告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十)确定承包人。发包人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应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发出《工程承包通知书》,并与承包人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承包人,依此类推。
四、监督管理
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水利项目由县水务局进行监管,房屋、市政设施项目由县住建局监管;工业项目由县科商粮经信委进行监管;农业项目由县农委监管;交通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其他行业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工作和交易事项核准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按有关要求实行监管。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来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和工期的调整等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评审后变更的原则,办理签证手续,增加的项目结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进行交易的规模标准的10%。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原县公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工程招标流程
 附件
                    工程招标流程
1.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项目:⑴编制和评审工程预算(财政局);⑵主管副县长同意、发改委核准;⑶业主方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含3家)以上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确定承包队伍。
2.30万元-100万元项目(不含100万元):⑴编制(设计部门)和评审工程预算(财政局);⑵主管副县长同意、发改委核准;⑶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⑷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为3日,在江永县政府网站公告;⑸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3家(含3家)以上公司参与竞标;⑹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承包队伍。
3.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项目:⑴交易准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建设单位方能提出交易申请;⑵编制(设计部门)和评审工程预算(财政局);⑶主管副县长同意、发改委核准;⑷确定交易代理机构;⑸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备案手续;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江永县政府网站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为3日;⑺按有关要求提交承包文件,自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⑻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随机确定承包队伍;⑼承包队伍公示,公示期为3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2号
                          JYDR—2017—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单位:
《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江永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公民的科学素质,实现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主题,继承创新、拓展提升,开放协同、普惠共享,精准发力、全面跨越,推动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扎实推进我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目标
到2020年,我县公民科学素质工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等体系更加完善,科普投入明显增加,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更加广泛,科技教育传播普及取得长足发展,公众对科学技术的态度、运用科学技术处理实际问题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大幅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整体水平跨越提升,全县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力争达到10%。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行动
1.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各学科课程科技教育主渠道作用,推动实现科技教育活动在所有中小学全覆盖。广泛开展科学探究实践活动,推进中小学生科学常识普及教育。在创建美丽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活动中,普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心理生理健康、安全避险自救等知识,加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的宣传教育。
2.丰富校外和课外科学教育活动。充分整合校外科技教育资源,推动建立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科技教育体系。组织开展“大手拉小手”科技传播行动、创新人才培养雏鹰计划和科技周、科普日、地球日、公众科学日、专家校园行等活动。面向农村学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开展“牵手关爱行动”,开展科技辅导、心理疏导、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科学素质、丰富生活阅历、增长见识。
3.发挥家庭教育在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中的作用。加强家长、学校和青少年科普阵地建设,开展科技类亲子体验活动,搭建传播家庭教育科学知识新平台,提高家长科学素质。鼓励家长为未成年人进行科学实践活动提供条件,引导未成年人广泛接触自然、社会,培养亲近自然、热爱科学的情感。
分工:县教育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科商粮经信委、县环保局、县气象局、消防大队、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等单位参加。
(二)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1.加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结合农村党员干部素质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等活动,广泛开展互联网+农业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提高农民的创业、创新和创造能力,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力量。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就业人员素质,为企业培养大批合格的产业工人。
 2.广泛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地球日、世界粮食日、科普日、健康中国行、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等活动,组织开展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知识竞赛,普及绿色发展、安全生产、耕地保护、食品安全、防灾减灾、绿色殡葬等科技知识和观念,帮助农民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共建清洁乡村美丽家园。
3.健全农村科普公共服务体系。将科普设施纳入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建设,加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基层科普组织建设。继续实施科普惠农兴村项目,加强农村基层科普队伍和科普能力建设。广泛开展科普示范镇、村、户创建活动。发挥优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发挥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民间乡土人才等在农村科普宣传、科技咨询中的作用,形成动员科技人员为“三农”服务的有效机制。
分工:县农委、县科协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卫计委、县食药工质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行动
 1.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依托县内各类培训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培养等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加强对外应用技术交流,组织参加跨行业、跨学科的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科学素质的不断提升。
2.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要求,采取订单式、定岗、定向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和创业培训,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大力开展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家政培训等活动,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的稳定就业和科学生活能力。加强职业安全教育,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减少职业病危害。
3.开展城镇劳动者创新创业活动。深入推进“讲理想、比贡献”“大国工匠”“最美青工”“巾帼建功”“永川技工”等活动,广泛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等技术革新,举办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开展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科技人才等评选活动,大力提升职工职业技能。
分工: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牵头,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等单位参加。
(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1.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培训规划。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县委党校要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执政水平、科学治理能力、科学生活素质等开设科技创新课程,将科学素质培训纳入主体班教学内容。加强乡镇党政领导和部门各级科技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
2.在领导干部考核和公务员选拔录用中体现科学素质的要求。完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科学素质工作考核体系,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内容。
3.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各类科普活动。举办专家科技论坛、科普报告会和科学发展前沿专题讲座等,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到科普示范基地、科技型企业、科研场所实地参观学习,鼓励引导领导干部参与科普活动。编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知必读科普读本,引导、帮助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断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分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科商粮经信委、团县委、县科协等单位参加。
(五)实施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
1.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以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为重点,以热点科技问题和科技事件为切入点深入开展科普进社区、卫生科技进社区、全民健康科技行动,依托中国县科协“智爱妈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妇女科学素质培训和竞赛活动,普及卫生健康、社区气象、防震减灾、燃气用电安全、电梯安全、老年人急救等知识和技能。面向城镇化发展开展适应城市生活的教育,帮助新居民尽快融入城市生产生活。
2.开展科普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行动,到2020年,建成全国科普示范社区1个、省科普示范社区2个,扎实推进科普示范小区、家庭建设,不断提升社区科普能力。
3.搭建社会化社区科普工作平台。整合社区及周边科普资源,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社团、科普教育基地等相关单位开发开放科普资源,积极参与社区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科普志愿者、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号以及在社区有影响和号召力人士的带动作用,加强社区科学文化建设,助力和谐社区、美丽社区建设。
分工: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民政局、县科协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环保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食药工质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参加。
三、科普基础工程建设
(一)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1.实施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专项培训。将科学教育列为教育的基础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在岗教师开展科学素质培训,提高现有教师做好科技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运用科学原理、从科学角度做好各类课程授课工作。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传播能力培训,鼓励各类有专业知识和科学教育能力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担任校内外科技辅导员。
2.推进科学教育与培训规范化建设。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防灾减灾、安全健康、应急避险等相关科普内容纳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教材和教学计划。根据重点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加强各类人群科学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发现和培养科学教育典型经验,加大科学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增强公众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
3.合理规划布局科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场所。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室、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建设,充实科学实验仪器、教具、音像设备、计算机、图书、多媒体等,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继续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网络建设,强化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科学教育资源开发。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科学教育和培训资源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社区科学教育硬件设施建设。鼓励县职中、社区等对公众分类分层次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科学教育培训基地。完善城乡现代远程教育体系,推动科学教育网络建设,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传播和共享。
分工: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科商粮经信委、县民政局、县农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等单位参加。
(二)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研究制定全县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县科普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鼓励支持乡镇、村(社区)建设具有科普教育、培训和展示等功能的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培育发展社区益民服务站和农村科普惠农服务站。引导支持职业学校、教育机构、中小学利用现有场所建设青少年科学工作室。
2.加强科普教育阵地建设。推动文化馆、图书馆、职工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增加科技教育内容。在县有关公园、休闲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科普活动室,建立科普画廊。在县广播电视台开播固定科普栏目,在县手机报上播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加大科普经费投入,每个行政村建成“一站(科普活动站)一栏(科普宣传栏)一员(乡村科普员)”。
3.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开放。推动县工业园区科研所、重点实验室等有序面向公众开放,推动高端科研资源科普化。加强科普示范基地与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对接,广泛开展科普资源和技术辐射服务。充分发挥省流动科技馆宣教功能,启动流动科技馆到江永巡展。
分工:县发改委、县科商粮经信委、县科协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广播电视台、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农委、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科普信息化工程
1.实施“互联网+科普”建设提升工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需求导向,推进传统科普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打造“江永科普”公众微信号品牌,建设完善“江永科普”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数字科普终端等科普活动在线平台。引导社会网站增加科普内容,积极探索通过社交媒体、网络搜索、手机微信、动漫游戏、数字终端等新形式开展科普传播活动。
2.拓宽科普传播信息化渠道。推动广播电视台、手机报等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科普内容、渠道、平台、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制作更多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增加播放时间和传播频率。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APP等,建立移动端科普传播平台,广泛开展移动端的科普工作。在科普网站和门户网站加强科技传播专栏建设,丰富内容和形式,增加吸引力。
3.推动各类科普设施资源信息化和网上体验活动。组织流动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普服务站等各类科普设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交系统、社交媒体、科普宣传栏等渠道开展科普宣传, 积极主动地利用现有科普信息平台获取科普信息资源,集成现有科普资源内容实现线上线下传播。推动和支持各类科普设施实现在线虚拟漫游和互动体验,加强科普设施在移动互联网上的开发和应用。
4.强化科普信息精准推送服务。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挖掘公众需求数据,做好科普需求跟踪分析,通过科普电子读本定向分发、手机推送、电视推送、广播推送、电影院在线推送、多媒体视窗推送等,定向、精准地将科普信息资源送达目标人群,促进科普活动线上线下结合,满足公众对科普信息的个性化需求。
分工:县委宣传部、县科协牵头。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参加。
   (四)实施科普人才建设工程
 1.着力提高教师科学素质。加强校本课程建设,不断开发适合学生特点校本课程。在教师培训课程中增加科学教育内容,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科学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开展中小学科学教师之间业务交流,提高实施科学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广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与先进教学理念,增强教育教学效果。
2.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建设。中小学校、各类科普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建立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动员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农村致富带头人,气象信息员等担任科普宣传员。发展壮大社区科普大学教师队伍,实现乡村社区科普宣传员全覆盖。充分发挥企业县科协、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培养和造就企业实用科普人才。
3.大力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站,为科普志愿者施展才能提供服务平台。鼓励老科技工作者、学校师生、中学生、在职科研人员、传媒从业者参加科普志愿者队伍,壮大江永科普志愿者协会。大力支持科普志愿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科普活动,在活动中发展科普志愿服务组织。
分工:县教育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科协牵头,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农委、县环保局、县卫计委、县气象局、团县委等参加。
(五)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
1.构建社会化社区科普工作格局。县有关部门、社区、基层科普组织要认真组织居民有效整合社区及周边科普资源,参与科普活动,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学校企业、科技社团、科普教育基地等相关单位开发开放科普资源,支持和参与社区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和科普志愿者组织的作用,组织和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科普活动。发挥党员先锋岗、工人先锋岗、青年文明岗、巾帼文明岗以及在社区有影响和号召力人士的带动作用,加强社区科学文化建设,助力和谐社区、美丽社区建设。
2.提升社区科普服务能力。深入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大力推进社区科普场所和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等阵地作用。强化社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移动终端等新媒体科普宣传功能。进一步加强科普协会和社区科普小组等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推动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各类各年龄层次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社区科普服务体系。
3.广泛开展社区科技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大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安全、健康、环保进社区以及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各类科普活动。面向城镇新居民开展适应城市生活的科技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帮助新居民提升自身素质、融入城镇生产生活。发挥社区教育在服务民生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面向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开展科学、安全、健康生活等宣传和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组织开展社区气象、防震减灾、电梯安全知识以及社区居民安全技能、老年人急救技能等各类应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分工:县委宣传部、县科协牵头,县教育局、县科商粮经信委、县民宗文体广新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单位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县纲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各部门、有关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实施方案安排,将相关任务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乡镇高度重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县科协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日常沟通联系,扎实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二)强化保障
 县各部门、有关单位在制定相关专项规划及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政策时,要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落实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提供政策保障。县财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科普经费投入水平,保障《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捐赠科普事业,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三)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十三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启动实施。
2.全面推进。2016-2020年,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测评估和督导考核,检查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
3.总结评估。2020年,按照上级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工作自查和督查,对“十三五”期间《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推荐表彰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4号
                          JYDR—2017—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江永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统筹项目”、“统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号)以及《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发〔2016〕34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发〔2017〕8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统筹整合支持精准扶贫的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跨年度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等。
第二章   统筹项目管理
第三条   统筹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带动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项目确定。统筹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且扶贫精准性较强。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采取财政贴息、贷款担保、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补偿金等方式,重点在种源、加工、营销、基地建设、品牌打造和功能拓展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县、乡镇、行政村应按照适合范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筹办”)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复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   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下达的统筹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统筹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半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统筹办商定调项。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县发改委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县财政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项目用地,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九条   项目变更。统筹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15万元以下的统筹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统筹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统筹办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项目后期管护。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统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资金重点用于“两扶三保”(教育和产业扶起来,生活、住房和医疗保起来)、重点贫困村脱贫出列和村级道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四条   统筹资金的分配由县统筹办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
第十五条   统筹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统筹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主要是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
第十八条   统筹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
(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
第十九条   统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统筹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施工计划;
(四)报账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项目责任人及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审核意见等内容;
(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
(七)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八)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   统筹资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统筹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扶贫办、发改委、民宗文体广新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统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统筹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统筹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于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办、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永政办发〔2017〕5号
                          JYDR—2017—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江永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53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江永政发〔2017〕9号)、《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发〔2017〕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是县政府设立的,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小微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所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是指面向抵押物不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由融资担保机构为其贷款担保、各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的扶贫贷款。符合条件的免抵押。
第二章    风险补偿对象
第四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对象为使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的贷款主体,即江永县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吸收带动贫困户创业就业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示范园、其他休闲农业经营组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
(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风险补偿资金1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按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基金账户利息收益;
(二)追回由基金赔偿的不良贷款坏账损失部分;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筹办”)会同县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对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由经营主体申请,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小微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县扶贫办审核其吸纳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具体情况,经县统筹办审批同意后,由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根据审批意见开展贷前调查审核自主决定发放。
未经前款规定程序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当年存量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低于1500万元时,由县统筹办安排资金在当年补足至1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存入相对应贷款发放银行专户。
第九条   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为10倍。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项目必须符合贷款担保扶持的条件。融资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对其推荐的主体和项目进行审查。融资担保机构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符合放贷条件的,经办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担保不超过1000万元。对出现明确代偿或造成损失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性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做到政策覆盖面广,抵押物范围宽、担保费率低,操作程序简便。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强化风险共担意识,创新信贷产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0%。
第四章   补偿范围及流程
第十四条   县统筹办会同县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审议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产业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且企业的直接损失超过贷款余额,在不少于2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1个月以上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程序确认为风险。
第十六条   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贷款确认为风险后的30天内向县金融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据等资料,由县统筹办召集县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共同进行审核。在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由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按20%、40%、40%的比例分别承担,各商业银行依据审批文件,扣收风险补偿基金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对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未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由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向借款人追债,继续追债收回超过贷款本息20%的部分,应退回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七条   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融资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执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当全县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2%时,停止该项贷款发放,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2%以内,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在贷款投放中,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的防控机制,严格把好风险补偿确认和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关。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各商业银行、融资机构对辖区内的贷款主体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共同创建信用体系。
第二十二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办、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凤田桥和水库二桥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7〕16号
JYDR—2017—00012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新增危桥改造工程方案库的计划,我县S239线凤田桥和X042线水库二桥于2017年5月19日被评定为四类危桥,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桥梁通行的安全,经江永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这两座桥梁实行交通管制,现就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2017年6月20日至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完成可以通车之日止。
二、管制桥梁
S239线凤田桥(S239线K25+689)、X042线水库二桥(X042线K14+175)
三、管制内容及相关要求
1.凤田桥在维修加固完成前,车辆和行人靠中间通行、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吨的车辆通行;在施工期间过往车辆和行人服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交通指令通行。
2.水库二桥在拆除重建前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吨的车辆通行;实行拆除重建后禁止任何车辆和行人通行(施工车辆和人员除外)。
3.凡不遵守本通告要求、不服从交通管制,造成交通堵塞或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域旅游通道沿线环境整治的通告
江永政发〔2017〕17号
JYDR—2017—00013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全域旅游通道沿线环境质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县将大力整治乱堆、乱放、乱停、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突出问题,提升全县整体文明形象。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县关于旅游通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关会议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及旅游通道违规经营行为,切实解决“脏乱差”等突出问题,美化、优化旅游环境。
(二)禁止在旅游通道沿线控制区内违规建房,乱搭乱建,影响沿线风貌的行为。
(三)禁止未经批准在全域旅游通道两侧、人行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禁止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和伞具;禁止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禁止全域旅游通道沿线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广告必须归栏,在指定的地方张贴和悬挂;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禁止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禁建 ( 构 ) 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
(五)禁止在全域旅游通道沿线乱挖乱占集镇道路;禁止在集镇内非法搭建临时建筑物、广告牌、撑杆、灶台等;禁止在路面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等障碍物;禁止违法占用道路操办红白喜事;禁止违法占用道路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等经营活动。
(六)禁止在全域旅游通道沿线乱倒乱扔生活垃圾,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并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垃圾池(箱)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无抛洒滴漏现象。
(七)禁止在全域旅游通道沿线乱停乱放车辆,违规停车影响交通;禁止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八)禁止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的车辆在集镇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禁止破坏旅游通道沿线的绿化、美化、亮化设施,禁止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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