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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幸福路项目征收蒋培兰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
  • 2020-01-20 15:20
  • 来源: 江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发布机构:江永县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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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幸福路项目征收蒋培兰国有土地上房屋

补偿决定书

房屋被征收人蒋培兰(周淑珍蒋丰民、蒋丰军):

提升县城品位,落实县城规划,全面修建好幸福路(原名环城东路),解决幸福路阻滞通行不畅的问题,原环城东路被法院列为强制拆除的房屋必须依法拆除。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蒋荣生、蒋培兰、廖诗信、杨三妹被拆迁(征收)房屋补偿事项的决定》(江永政函〔201916号),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该项目涉及到你户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拆迁(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荣

房屋征收部门: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永县自然资源局、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江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被拆迁(征收)人:蒋培兰已去世。现有主张权利人周淑珍(系蒋培兰的儿媳)、蒋丰民(系蒋培兰的孙子)、蒋丰军(系蒋培兰的孙子)。

周淑珍,女,身份证号:432925xxxxxxxxxxxx,住江永县潇浦镇城东路059号(高源泽林场大厦对面)。

蒋丰民,男,身份证号:432925xxxxxxxx0016,住江永县潇浦镇城东路059号(高源泽林场大厦对面)。

蒋丰军,男,身份证号:432925xxxxxxxx0032,住江永县潇浦镇城东路059号(高源泽林场大厦对面),联系电话:15574609560。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坐落在江永县幸福路(原环城东路江永县原陶器厂院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政房字第1593号;砖木结构一层;登记建筑面积:71.09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42.15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52.75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

二、事实与理由

2001年3月29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发环城东路的通告》(永政函[2001]8号),你坐落在江永县原陶器厂院内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01年9月15日,江永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拆迁人江永县经济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1年9月20日,江永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明确拆迁期限为2001年10月15日前完成。2001年9月25日,江永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你被拆迁房屋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永房裁字(2001)20号);2001年10月29日,江永县人民法院根据江永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申请做出了《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永行执字第26号)裁定准予执行江永县房地产管理局做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限被执行人在2001年11月15日前自动迁出被拆迁房屋。江永县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义务,因案件复杂至今未执行到位。由于案件未执行到位时间较长,且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法规已经发生较大改变,继续执行原裁决书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江永县人民政府通过研究后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重新评估补偿,并做出了《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蒋荣生、蒋培兰、廖诗信、杨三妹被拆迁(征收)房屋补偿事项的决定》(江永政函[2019]16号),决定书于2019年8月2日送达你家中。根据决定书相关规定,2019年8月1日江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2019年8月14日发布《关于协商选定江永县陶器厂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江永住保发〔2019〕3号),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们未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9年9月3日,江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开抽签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会议的公告》,并于2019年9月6日上午8:30时,在江永县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开抽签确定江永县环城东路(现幸福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会议,通过公开抽签确定湖南潇湘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环城东路(现幸福路)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2019年10月22日,湖南潇湘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被拆迁房屋做出了《初步评估结果》,2019年11月8日作出了你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已经按规定送达给你,并按相关规定在网站上或被拆迁房屋范围内粘贴。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你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补偿办法》之规定,江永县人民政府对你户的房屋拆迁(征收)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三、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征收人)蒋培兰及主张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湖南潇湘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价值为274562.00元,该价值包含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格及地上构筑物、附属物价值等。

2、搬迁费(1次):按照《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补偿办法》规定,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搬迁费,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42.15平方米,搬迁费小计:800.00元。

3、临时安置补偿费(6个月):按照《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补偿办法》规定,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拆迁(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被拆迁(征收)房屋评估价180950元,每月临时安置费为724元,6个月小计4344.00元。

以上合计279706.00元,大写:贰拾柒万玖仟柒佰零拾陆元。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房。按照《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补偿办法》规定,选取江永县民政局院内3套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房屋后,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80950.00元。根据湖南潇湘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估价时点:2019年8月1日)产权调换房价值等情况如下表:

江永县民政局院内三套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序号

层次

设计建筑面积(㎡)

评估单价
(元/㎡)

评估价值(元)

1

4/5

1-A

100.00

3488

348800

2

4/5

1-B

100.00

3488

348800

3

4/5

1-C

100.00

3488

348800

合计(取整至个位)

2、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根据湖南志城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被拆迁(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合计:15567.00元。

3、剩余土地价值补偿。拆迁(征收房屋占地为国有划拨用地,面积52.75平方米。按照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被拆迁(征收房屋按容积率1.8计算后,剩余土地面积为29.33平方米,按出让性质剩余土地评估价值为103154.00元。划拨土地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享受出让土地价值补偿,按照《房屋估价报告》被拆迁(征收房屋所占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5109.00元。上述两抵后,被拆迁(征收房屋剩余土地价值为78045.00元。

4、搬迁补偿费(2次):按照《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补偿办法》规定,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给予两次搬迁费,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42.15㎡,两次小计:1600.00元

5、临时安置补偿费(6个月):按照《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补偿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为现房,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拆迁(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被拆迁(征收)房屋评估价180950元,每月临时安置费为724元,6个月小计4344.00元。

上述第2至第5项合计:99556.00元。大写:玖万玖仟伍佰伍拾陆元。

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5日内,应将个人银行帐户提供给征收实施单位,以便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将补偿款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款储蓄专户中支付给被征收人。

2、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0日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没有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收回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江永县原陶器厂内未强制拆除到位房屋补偿办法》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房产权证。

五、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搬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2、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补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存或转帐到被征收人帐户内视为补偿到位。同时江永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向江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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