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永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和省民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养老服务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加快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江永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永县民政局 江永县发改局 江永县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
江永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和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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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人社局、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物质帮助 |
人社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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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卫健局 |
本地户籍90-99周岁老年人 |
4 |
高龄津贴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财政局 |
本地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百岁老人 长寿补贴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财政局 |
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 |
6 |
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 |
按不低于3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相 应机构;居家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财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老年人和特困老人 |
7 |
一次性 生活补贴 |
农村户籍按200元/人标准,城市户籍按300元/人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财政局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 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8 |
护理补贴 |
入住养老机构的全护理老年人按不低于10000元/年/人发放,补贴支付给相应机构;居家的全护理老年人按5520元/年/人发放,半护理的老年人按2760元/年/人发放,全自理的分散供养老年人按600元/年/人发放,全自理的集中供养老年人按当地标准发放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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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9 |
分散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 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照护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未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10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照护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11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75元/人/月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12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按75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
13 |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
14 |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 疾的老年人家庭 |
1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财政局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16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照护帮助 |
民政局、人社局、残联 |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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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7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财政局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18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
照护帮助 |
民政局、卫健局、 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9 |
优先入住公 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照护帮助 |
民政局、卫健局、 财政局 |
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
20 |
居家上门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居家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财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
老年烈士遗属、园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苏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21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优待服务 |
退伍军人事务局、 民政局、财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2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 |
健康服务 |
卫健局、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3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优待服务 |
民政局、卫健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4 |
“银发顾问”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
优待服务 |
民政局、卫健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5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就医服务 |
民政局、卫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