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现就我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全县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户籍在江永县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的年龄,以公安部门发放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日期为准。
二、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
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二)对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审核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高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递交本人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或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乡高龄特困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二)审核。村(居)委会于收到高龄补贴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本村(居)所有申报对象在本村(居)公示栏公示3天以上。村(居)委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火化数据、卫健和人社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提出审批意见。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民政办,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及时录入信息存档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乡镇民政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调整与变更
1.调整: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无需再次提交申请,自生日当月起系统直接调标。
2.终止: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人逝世或本人户籍迁出后,乡镇需每月10日前报送清退数据,县民政局汇总后及时停发高龄津贴待遇发放。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
(一)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解决,县民政局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年人情况送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审定、报县人大审批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高龄津贴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前发放上季度高龄津贴。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乡镇民政办将本辖区上季度高龄老人新增、死亡、户口迁移、标准升级、暂停等异动情况汇总上报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最终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按发放时间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由财政局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
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开始计发,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高龄老人,可以补发,原则上补发不超过1年。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对户籍迁出本行政区的发放对象,自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迁入地进行续发。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导致违反政策发放的高龄津贴资金,乡镇民政办要及时予以追回。
(三)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审核发放高龄津贴的,经发现和查实后一律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回返还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六、建立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和核查机制
(一)乡(镇)民政办应当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托辖区老年人基础信息,通知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进行提醒,并帮助本人或家属申请高龄津贴,防止遗漏;每季度采取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对辖区高龄老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异地居住、重病、重残高龄老人要重点核查,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享受高龄津贴老人到场审核。
(二)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人逝世或本人户籍迁出后,乡镇需每月5日前报送清退数据,县民政局汇总后及时停发高龄津贴待遇发放。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由县民政局结合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于每年6月、12月核查一次,乡镇填写核查汇总表,加盖村乡两级公章,当月10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汇总后对死亡人员及时清出,对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3个月核查一次,做到核查全覆盖,切实达到动态管理,应退进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七、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简化程序、方便老人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卫健部门、人社部门负责提供死亡人口户籍数据信息。
村(社区)负责受理高龄补贴材料,对户籍和年龄进行审核,登记发放信息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对上级部门推送的比对数据进行核实,主动做好高龄老年人的走访摸排、政策宣传告知和信息核实及上报等工作。
乡镇民政办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申请受理及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发放对象状态信息核实、变更及更新和审核,发放对象全套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等工作,防止因情况掌握不准、工作不细、审核不严等导致发放对象动态情况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等问题。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加强数据比对和核查抽检,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动态信息,防止虚报、错发、漏发、重发和乱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
八、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