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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通告
  • 2021-02-27 09:23
  • 来源: 县残联
  • 发布机构:江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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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行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情况审核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审核对象

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属县税务局征税对象的各类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受理单位

江永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四、受理地址及电话

江永县政务大厅C18窗口       0746-5751055

江永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0746-5726656

五、审核资料

1.《江永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批表》(附件1)、《江永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审报表》(附件2);

2.本单位2020年度职工名册;

3.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从业人员2020年度1、4、7、12月份工资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资料;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派遣用工总人数(含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需提供签订的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江永县政务大厅C18窗口或江永县残联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各用人单位要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填报,并由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一式两份;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江永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5.在审核时对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虚报残疾人用工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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