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人唐红秀:
根据江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江永政发改字〔2019〕8号文件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江永政发〔2019〕8号)规定,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你户协商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确保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依法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相关法律法规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征收涉及到你户的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荣
房屋征收部门:江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江永县潇浦镇政府、江永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
被征收人:唐红秀,女,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631xxxxxx户籍地址:江永县城南路001号。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在潇浦镇城南路(农行院内),混合结构,总层数2层,所在层数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4304400010473,登记建筑面积69.19㎡,实测建筑面积72.61㎡。
二、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10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江永政发[2019]2号),明确需征收该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并于2019年1月29日送达给你。2019年3月12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30天。征收实施单位将上述公告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同时于2019年3月13日逐户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县政府网上进行了公告。针对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反馈的意见,江永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发布《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同时发布《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江永政发[2019]8号),决定对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签约期限为征收通告公布之日起至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生效之日后延30日。房屋征收部门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江永房发[2019]8号),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发布了《关于协商选定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江永房发[2019]11号)。2019年4月19日,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选定了湖南志城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2019年4月22日征收部门公开发布《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协调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江永房发[2019]13号,将公开结果送达给被征收人,并将公开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2019年5月21日,湖南志城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了你户的房地产初步评估结果,并于2019年5月21日送达给你。2019年6月3日湖南志城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了你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并于2019年6月6日送达给你。
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你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永县人民政府对你户的房屋征收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三、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唐红秀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按照湖南志城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书》,被征收房屋价值为 266355.00元,该价值包含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格及地上构筑物、附属物价值等。
2、搬迁补偿费(2次):按照《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给予两次搬迁费。72.61㎡,共计:1452元
3、临时安置补偿费(6个月):按照《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每月964.00元,计5784.00元。
以上共计273591.00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伍佰玖拾壹元。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取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二栋二层六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房屋后,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根据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估价时点:2019年5月14日)产权调换房价值等情况如下表:
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六套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序号 |
房号 |
设计建筑面积(㎡) |
评估单价 |
评估价值(元) |
1 |
1-A |
144.45 |
3926 |
567111 |
2 |
1-B |
144.99 |
3926 |
569231 |
3 |
1-C |
134.78 |
3906 |
526451 |
4 |
1-A1 |
143.89 |
3926 |
561912 |
5 |
1-B1 |
144.42 |
3926 |
566993 |
6 |
1-C1 |
132.35 |
3906 |
516959 |
合计(取整至个位) |
844.88 |
/ |
3311657 |
2、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按照湖南志城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唐红秀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合计:25290元。
3、搬迁补偿费(2次):按照《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给予两次搬迁费。72.61㎡,共计:1452元
4、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30个月):按照《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给予30个月(以实际临时过渡安置期为准)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月964.00元,计28920.00元。
上述第2至第4项合计:55662元。大写:伍万伍仟陆佰陆拾贰元。
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5日内,应将个人银行帐户提供给征收实施单位,以便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将补偿款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款储蓄专户中支付给被征收人。
2、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0日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逾期没有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房屋被依法征收后,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收回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江永县一中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权属证书。
五、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搬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2、本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补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存或转帐到被征收人帐户内视为补偿到位。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19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