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4月25日,江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冰柜内发现:1.“鸿津”濑尿牛丸,生产日期:2024年1月17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2.5千克,数量:1袋,已开封,剩余重量:1.65千克。2.“宇荷湘”精品小鱼虾,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保质期:270天,数量1袋,净含量:150克。3.“优之原”大黄米爆浆糍粑,生产日期:2023年2月19日,保质期:一年,净含量:320克,数量:1袋。上述食品原料在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江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宇荷湘”精品小鱼虾1袋、“优之原”大黄米爆浆糍粑1袋、“鸿津”濑尿牛丸1袋;
3、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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