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3月8日,江永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青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结果显示“青椒”检验项目毒死蜱检验结果0.10mg/kg,标准及明示要求≤0.02mg/kg,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申请复检,复检结果显示“青椒”检验项目毒死蜱检验结果0.043mg/kg,标准及明示要求≤0.02mg/kg,复检的结论与初检的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青椒”全部销售配送至学校食堂,采购时没有严格查验供货商合法资质和该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江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5.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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