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某公司经营销售不符合湖南省加碘盐碘含量标准的“雪天”加碘精制盐案
2025年3月28日江永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货架上有:标示由湖南省某公司生产的“雪天”加碘精制盐,规格500g/包,配料:精制盐、碘酸钾、亚铁氰化钾、氯化钠(以干基记):≥99.6%,碘酸钾(以I记):(18-33)mg/kg,保质期5年。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湖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通告》规定,湖南省食用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30mg/kg,食用盐碘含量允许波动范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的±30%,即21-39mg/kg。凡符合上述标准的食盐产品均视为碘含量达标。上述食盐“加碘精制盐”的碘含量(18-33mg/kg)不符合我省加碘盐碘含量为(21-39mg/kg)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碘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销售的加碘精制盐只销售到学校食堂做食品原料进行食品制作加工,而且送货时间短,未造成实质性重大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没收查获的379包“雪天”加碘精制盐和违法所得1171.5元的行政处罚。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