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4家生产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允山家润福超市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于2023年8月14日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超市经营的 “米椒(辣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检测项目:镉(以Cd计)、灭线磷、呋虫胺等3项,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0,检验依据:GB 5009.15-2014。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罚[2023]133号),具体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9元、处罚款人民币5009.9元。
二、江永县允山天天惠生鲜超市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于2023年8月14日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江永县允山天天惠生鲜超市经营的“盐焗南瓜子”炒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检测项目:过氧化,实测值1.9mg/kg,不符合GB 19300-28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罚[2023]132号),具体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江永县夏层铺粤客隆生鲜超市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于委托中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生鲜超市经营的“线椒”抽样检验,其中检测项目“镉”,标准指标≤0.05,实测值是0.085,大于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罚[2023]134号),具体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江永县夏层铺镇天和购物中心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于2023年8月14日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江永县夏层铺镇天和购物中心经营的炒南瓜子(炒货)、奶油瓜子(炒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检测项目:过氧化,炒南瓜子(炒货)实测值0.78mg/kg,奶油瓜子(炒货)实测值3.2mg/kg,不符合GB 19300-28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罚[2023]131号),具体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