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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江永县潇浦镇永明纯净水厂)
  • 2023-10-13 16:15
  • 来源: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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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康宝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一)2023628日在《湖南省实施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工作方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永县康宝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产品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mg/100g)标准指标:n=5 c=0 m=0,检验结果:未检出、65、53、未检出、未检出,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2023]119号),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处罚款人民币10000

二、江永县潇浦镇永明纯净水厂

(一)2023628日在《湖南省实施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工作方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永县潇浦镇永明纯净水厂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产品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mg/100g)标准指标:n=5 c=0 m=0,检验结果:5、未检出、13、7、16,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2023]120号),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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