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市监案处字〔2021〕53号
当事人:江永县非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地址):湖南省江永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沅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
2021年4月16日,我局接到江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请求对江永县非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吊销的函,请求我局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附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江永县非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关闭的公告。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4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永县税务局和江永县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调查到当事人近六个月来的纳税申报情况和用电情况均为零,4月21日到当事人住所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大地坪村小神湾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经查证,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江永县非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关闭的公告,证明当事人已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关闭。
2.国家税务总局江永县税务局关于江永县非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的回复,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纳税申报情况为零申报。
3.江永县供电公司客服中心关于江永县非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情况的回复,证明当事人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用电量为零。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因当事人在法定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本局采用直接及邮寄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4月27日在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布告栏以及“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yzcity.gov.cn)的“通知公告”栏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永市监听告字〔2021〕34号)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