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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江永县小郑蔬菜批发部)
  • 2021-11-17 08:55
  • 来源: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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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小郑蔬菜批发部

(一)2021827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实测值为0.138mg/kg),最大限量为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20211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处罚[2021]110号,具体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江永县春艳水产批发部

(一)2021827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20211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处罚[2021]111号,具体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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